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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 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质检总局2016年01月04日15:48分类:政策法规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全面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全面推进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加快推行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对理顺我国现行机构代码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代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化代码工作改革,配合相关部门解决统一代码制度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照国发[2015]33号文件的要求贯彻落实。

二、尽快实现登记模式的平稳过渡

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2016年1月1日起,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要积极配合当地机构编制、民政及其他登记管理部门,主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代码的转换工作。

三、切实做好系统升级改造和信息回传工作

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适应统一代码建设对登记模式的新要求,以统一代码为标识,及时升级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尤其要配合当地政府和登记管理部门,做好相关系统接口,为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做好技术支撑。要加强与当地登记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完备的数据回传、接收与核查机制,并积极创造网络条件,确保统一代码相关信息在法人和其他组织完成登记后实时或在1个工作日内,回传至质监部门;不具备网络条件的,应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回传至质监部门。

四、及时汇集数据,做好应用服务

为确保统一代码数据库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效性,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息公示平台、政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及时采集和更新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校核,并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分支机构报送至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要继续做好对应用部门的信息服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组织机构代码应用相关规章和文件的梳理和修改工作,实现平稳过渡,确保在改革过程中,向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稳定可靠的基础信息服务,同时要积极拓展电子商务等方面的商务应用。

五、加强职能调整和队伍建设

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改革要求,加强与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的沟通,抓紧调整地方代码职能。鼓励代码分支机构充分利用现有工作体系和技术优势,为地方质监业务工作提供服务,要积极与地方登记管理部门合作,争取代码机构承担相关政务服务工作。要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正度为改革中涉及到的人员、设施和经费提供必要保障,做好思想引导、岗位转换等工作,确保代码队伍稳定。

六、做好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

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围绕统一代码新的登记模式,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要加强宣传引导,主动向应用部门和社会公众解释统一代码作为今后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在建立政府诚信、规范市场监管秩序中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改革、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地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改革过程中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反映。

质检总局

201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焦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