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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国资委2017年05月03日09:09分类:政策法规

核心提示:福州市国资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国资委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工作方案》

福建省福州市各所出资企业、新区集团,委机关各处(室、部、监事会):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精神,福州市国资委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国资委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专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国资委落实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工作方案

福州市国资委

2017年4月10日

福州市国资委落实信用建设规划

提升城市信用水平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精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福建省、福州市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抓住中央赋予福州“五区”叠加的发展契机,以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以推进“四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信用信息应用为核心,以专项工程和创新示范工程为抓手,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全面深化国企改革要求,发挥国资国企引领带动作用等方面作出示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分步实施、平台应用、突出重点”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分步实施。根据市信用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委实际,近期与长远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衔接,统筹安排我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目标任务,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实施步骤,制定针对性措施,有序建设,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二)平台应用。我委安排专人负责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操作,依托“信用福州”门户网站,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和监管工作,实现信用信息的综合应用。各所出资企业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提供信用数据及信用工作信息。

(三)突出重点。把信用信息应用作为信息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先导,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在委机关及所出资企业中的应用,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监管体系建设的有效对接。配合信用激励惩戒联动机制的建立,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采集数据,开展信用记录建设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上述职务”我委纪检等相关处室在监管过程中负责收集相关当事人名单、任职资格限制期限等,与其个人信用记录关联,上报信用基础数据库和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国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加强国企领域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

(二)服务重点工作,推动信用信息应用

1、在履行国资监管工作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有效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在履行国资监管过程中,积极推进信用应用,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招标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2、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国企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定或国资委决定的期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已担任的责令所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申请成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予备案;对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我委应当依法予以免职或者提出免职建议。

3、所出资企业推行信用信息应用,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在服务“攻坚2017”、交通治堵等关系长远发展、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上要注重提高企业信用建设,在资金保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方面落实商务诚信。加强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加工环节信用管理;建立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指导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在劳动用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领域自觉做到诚信,推进社会诚信建设;要求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落实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三)积极配合,参与信用联合奖惩工作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加快完善信用奖惩制度,建立健全诚信“红黑榜”发布制度,逐步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合奖惩机制,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根据市信用办的部署,我委作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做好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安全生产领域、环境保护领域、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优秀青年志愿者等领域的联合奖惩工作,按照相关文件及发起单位要求联动实施相应限制、惩戒或奖励措施,协助做好以下工作: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或参、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以及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鼓励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优先服务、“信用购票”等便利措施和优惠政策。

(四)落实责任,确保工作任务得到有效保障

我委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确定一位党委委员、副主任为责任领导,依托政策法规处落实工作任务,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汇总企业信息及委机关相关信息,及时更新“信用福州”网站中“信用动态”栏,充分发挥多种媒体宣传引导作用,积极推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和亮点的正面报道,加大诚信典型宣传力度,全面展示信用建设成果。所出资企业要围绕我市重点、热点工作,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信用工作相关信息及时整理上报,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每月向我委报送工作信息。

[责任编辑:焦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