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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商标信用监管的路径

中国工商报网2017年06月06日11:17分类:信用研究

核心提示:近年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管理模式逐步向更加科学的信用监管、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随着新《商标法》施行的深入以及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对新时期商标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信用监管以信息为导向,不仅可以减少执法投入,而且能够提升监管效能。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以扎实的数据为基础,围绕如何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商标信用监管这一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意义的问题展开分析、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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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示第一步,②表示第二步,③表示第三步;

近年来,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管理模式逐步向更加科学的信用监管、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随着新《商标法》施行的深入以及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对新时期商标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信用监管以信息为导向,不仅可以减少执法投入,而且能够提升监管效能。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际,以扎实的数据为基础,围绕如何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商标信用监管这一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意义的问题展开分析、提出建议,敬请关注。

商标信用监管基本原理

信用监管是非常科学的监管方式,将商标纳入信用监管范畴,有利于实现全面、实时的监督,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信用监管通常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监管部门根据商标权利人、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线索,查处市场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这一步的重点和难点是及时、全面地发现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步,公示商标侵权信息。商标监管部门将查处的商标侵权信息公示,公示对象包括消费者、其他市场主体及相关政府部门。这一步的重点和难点是保证信息渠道畅通,确保信息接收方及时收到信息。

第三步,根据信息作出反应。消费者会根据公示的商标侵权信息作出谨慎购买或者不再选择侵权主体商品的反应,其他市场主体会根据信息斟酌与侵权主体的合作,相关政府部门会根据信息加强对该侵权主体的管理。这一步既是过程,也是结果。

这三个步骤是一个完整的链条,只有完成好每一步,才能发挥商标信用监管的效力,如图所示。

目前,商标信用监管主要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商标侵权信息为主要手段。这种信用监管手段有效遏制了企业为主体的商标侵权行为,但对个体工商户的约束力有限。本文结合北京市丰台区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探析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商标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商标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

北京工商案件管理系统的统计数据表明,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20日,丰台工商分局共立案商标类案件163起,办结130起。这些案件呈现出的一些特点,折射出目前在个体工商户商标信用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

(一)商标侵权发案率高——当前信用监管方式失效

130起案件中有85起侵权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由此可见,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个体工商户占侵权主体的主要部分。

个体工商户总体受教育程度不高、相关商标知识有限、商标权利意识和自律意识不强,与守信用带来的长期利益相比,他们更注重短期利益。

当前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为主要手段的信用监管方式对个体工商户的约束力有限,是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发案率较高的主要原因。据统计,丰台区76151户个体工商户中,经营批发业务和经营零售业务的占总数的83.5%。这些个体工商户与消费者的接触最多,也最直接,而消费者在购买少量商品和服务时通常不会通过信用信息网了解其信用状况。也就是说,消费者并不能及时接收到个体工商户的商标侵权信息,因此大大减弱了信用信息公示等信用监管方式对个体工商户的制约与影响。

(二)案源单一——商标信用监管第一步受阻

据统计,在这85起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件中,通过投诉举报立案的有61起,其中商标权利人投诉举报57起,消费者投诉举报4起;通过监督检查立案的有23起;通过其他方式立案的1起。由此可见,商标权利人投诉举报是商标侵权立案的主要案源,案源结构比较单一。

商标侵权案件案源结构单一,不利于实施全方位的实时监管,影响了信用监管第一步的顺利完成。

案源结构单一的原因,与商标权利人的优势、消费者的商标知识、商标监管部门的特点有关。

商标权利人具有商标监督的优势。首先,商标权利人最了解某商品使用的商标是否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也要参考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意见,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其次,有些侵权人是商标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监督对手是常用的竞争手段之一,在相互监督中更容易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最后,商标侵权行为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根本利益,权利人会因利益受损作出投诉举报的积极反应。这三方面的优势使商标权利人成为商标侵权行为投诉举报的重要力量。

当前,消费者没有成为监督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力量,主要是因为消费者缺乏商标知识,关于商标的投诉举报意识不强。实际上消费者具有监督商标侵权行为的潜在优势,可以成为监督的重要力量。一方面,消费者直接接触商品,是最直接的权利人;另一方面,消费者遍及每个市场,每个市场主体都会与消费者发生交易行为,消费者可以进行实时监督。

商标监管部门执法力量有限,消费者商标知识匮乏,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方式立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三)有形市场内案发率较高——信用监管未能因地制宜

上述85起个体工商户侵犯商标权案件中,有61起发生在有形市场内。有形市场内个体工商户商标侵权案发率较高,既与有形市场自身特点有关,也与监管部门未能结合市场特点实施监管有关。

有形市场中的市场主体通常以租赁市场摊位的方式开展经营,规模不大,数目众多,商品类似,因此竞争较为激烈。许多市场主体为了降低成本、取得竞争优势而销售侵权商品。有形市场虽然容易出现个体工商户的商标侵权行为,但因其具有的特点,可以帮助监管部门更好地对个体工商户实施商标信用监管。

首先,有形市场中有市场管理者。市场管理者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准入审核、日常监督,可以在个体工商户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时及时发现,还可以及时公示监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处罚信息。这是有形市场独有的条件,但在信用监管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利用。

其次,丰台区的有形市场建立了商标授权经营制度。2006年8月丰台区建立的商标授权经营制度,明确了有形市场经营者在商标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并要求市场经营者以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建立与管理商标档案等方式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商标的管理。该制度的落实,可以让消费者和市场经营者及时发现市场上个体工商户的商标侵权行为,从而使执法机关及时查处侵权行为,完成好信用监管第一步。然而,近年来市场经营者在执行商标授权经营制度方面有些松懈,监管部门对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也不大。

[责任编辑:边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