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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星清:努力掌握国际信用评级主导权

经济日报2017年06月24日16:06分类:信用观点

核心提示:纵观一百多年来的世界金融发展史,信用评级体系是体现全球金融主导权和话语权的重要工具。在当今世界的信用评级体系中,美国处于垄断地位。全球三大评级公司——穆迪、标普和惠誉都在美国,它们不仅获得了在美国资本市场的主导地位,还包揽了世界80%以上的资本市场评级事务,进而垄断了国际资本定价权和国际金融服务话语权,而其他国家的评级机构进入美国市场则困难重重。相对于美国在世界评级体系中的优势地位,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明显弱势,信用评级话语权和主导权严重缺失。

就在美联储今年第二次加息前夕,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下调中国的主权信用评级,随后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担忧,包括中国股市和人民币汇率在内的亚洲股汇市纷纷动荡。仔细分析穆迪的相关论断,其降低中国主权信用评级的理由并不充分,分析过程的合理性和专业性明显不足。但作为知名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可见一斑。

评级之争影响全球金融主导权

纵观一百多年来的世界金融发展史,信用评级体系是体现全球金融主导权和话语权的重要工具。在当今世界的信用评级体系中,美国处于垄断地位。全球三大评级公司——穆迪、标普和惠誉都在美国,它们不仅获得了在美国资本市场的主导地位,还包揽了世界80%以上的资本市场评级事务,进而垄断了国际资本定价权和国际金融服务话语权,而其他国家的评级机构进入美国市场则困难重重。

相对于美国在世界评级体系中的优势地位,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明显弱势,信用评级话语权和主导权严重缺失。全国性信用评级业不发达,业务规模较小,经营状况不理想。外资进入中国评级业的门槛过低,中国评级业遭到美国评级机构的严重渗透。2006年后,穆迪、标普、惠誉三大评级公司开始大肆收购中国的评级公司,并控制了中国三分之二的评级业务。同时,整个社会对掌握信用评级话语权和主导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政出多门,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另一方面,一些政府部门和社会盲目相信外国评级机构在技术和标准上的权威性。这些情况必须高度重视。

赢得评级主导权迫在眉睫

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将来,赢得国际评级体系主导权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

一是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信用评级是决定金融交易价格的重要工具。境外评级机构掌握我国信用评级主导权后,刻意压低我国的信用级别和企业的真实价值,对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国际形象影响很大。比如,标普将中国13家商业银行的信用级别都评为“垃圾等级”,使境外投资者能够以较低的入股价格在中国金融市场享受饕餮盛宴,教训深刻。

二是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技术信息安全。境外信用评级机构通过渗透我国评级机构,可方便地获取我国政务信息,乃至国家全面的经济和技术信息,从而掌握我国技术发展动态和重大商业机密,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事实上,美国评级机构正在参与越来越多的中国重大债务融资评级,悄然进入我国的经济腹地和特殊性行业(包括国防工业和特种行业),公开获取中国最有价值的政务信息和经济情报。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三是有利于维护我国外汇资产安全。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债权国之一,国家外汇资产安全是中国的核心利益,现存国际评级格局常常不顾中国的经济和财政及全球影响力的增长前景,降低中国信用等级,严重歪曲中国主权信用的真实状况。同时却给予深陷债务危机的全球最大的债务国——美国以极高的信用等级,使其通过低成本融资和货币贬值堂而皇之地实现从债权国的利益转移。

四是有利于我国取得国际金融市场话语权。当前,中国主导的“一带一路”建设和亚投行引起了全球的高度关注和响应,在推进过程中,信用评级主导权将发挥重要作用。如果一再出现双重标准和恶意操控的信用评级,不仅不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亚投行相关合作的战略成果,还会严重损害我国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话语权。

构建新型体系需要中国声音

第一,应夯实对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法制基础。针对我国对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的立法缺陷,应制定一部统领各类资信评级机构的基础法,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必须明确资信评级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发展模式、市场准入、行为准则及法律责任等基本内容,体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的重大原则。该基础法应明确规定外资评级机构不得涉及一些重要领域,比如国防工业和国有金融业等。同时,该基础法必须明确规定外资机构持股中资信用评级机构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不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合资企业的经营权。

第二,依法加强监管,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明确监管主体,加强统一监管,彻底改变我国资信评级监管机构分散、政出多门的现象。通过实施机构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制度,完善评级机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对评级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和督导等措施,促使其有效、及时和真实地提供所评级资产的信息。监管部门应该依法加强对外资资信评级机构在华业务的监管,这是推进金融监管改革、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际信用评级体系的必要之举。要督促其公布评级模型、数据来源,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应要求其讲清楚收费模式,让公众清楚它们的盈利和评级有无利益冲突;要建立赔偿机制,既让投资者被严重误导后有权要求赔偿,又让评级客体遭到不公正评级后有机会挽回损失。

第三,制定国家信用评级机构发展战略,与我国经济发展和日益增长的全球影响力相适应。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扶持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成长壮大,包括以国有参股的方式发展数个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公正原则的信用评级机构。随着人民币国际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应该把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和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与扶持我国评级机构开展国家信用风险评级结合起来,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事务中的话语权。

第四,以“一带一路”建设和亚投行为基础,主动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公平、公正、客观、专业的信用评级服务。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决定着它对社会信用资源占有的多寡,信用评级决定着社会信用资源的分配。2008年世界外债总量约为61.1万亿美元,发达国家占有国际信用资源的91.3%,发展中国家仅为7.6%。应该充分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和亚投行不断推进的机会,积极主动地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公平、公正、客观、专业的信用评级服务,帮助他们的政府和企业在“一带一路”和亚投行的框架内,分配到应有的信用资源,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发展国民经济,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开创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良好局面。

(作者:中国社科院国家文化安全与意识形态建设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 黄星清)

[责任编辑:边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