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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金融时报2017年06月26日12:34分类:信用研究

核心提示:2015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史上重要的一年。“增长迅猛”和“风险突出”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两大特点。被定性为建国以来最大非法集资案的“e租宝”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政府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拳出击、专项整治到要求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使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从以前无序的“野蛮式”增长转变为“规范式”发展。

2015年是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史上重要的一年。“增长迅猛”和“风险突出”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两大特点。从2013年的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到2014年出现的P2P网贷平台“跑路潮”,截至2016年9月底,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超过2000家,占到总平台数的近一半。互联网金融风险从一开始的“众贷网”、“网赢天下”等小微平台的资金链断裂倒闭,到“大大”、“泛亚”及“e租宝”等大型互联网金融机构涉及金融犯罪的大案、要案爆发,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和其信用体系缺失的高度关注与热议。尤其是被定性为建国以来最大非法集资案的“e租宝”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史上的一个转折点,政府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拳出击、专项整治到要求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使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从以前无序的“野蛮式”增长转变为“规范式”发展。

造成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

从客观角度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高起的因素主要源于机制缺失。以“e租宝”为例,在其运作过程中,从虚构融资项目、虚假担保到虚假宣传与承诺都是假的,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是如何发生发展的,有人说主要是缺乏监管,也有人说是市场中“资本逐利性”在作祟。但是,从制度层面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高风险问题主要原因是信用机制的缺失。信用是指依附在人之间、单位之间和商品交易之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在伦理道德中信用行为是参与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以诚实守信为道德基础的“践约”行为;在法律关系上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交易约定,违法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信用不仅能发挥自律作用,也能发挥他律作用。

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游离在央行征信体系之外。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是风险的管控,而信用机制是风险管控基础性保障,可以说征信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水电煤”。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对征信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征信发展产生了强烈的倒逼效应。目前,我国全国性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开发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经过人民银行的推动,该数据库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征信数据库,截至2016年末,数据库共收录2120万户企业和9.2亿自然人。但是,该数据库主要收录的企业是与银行发生过信贷业务的大中型企业,个人信息也是限于与银行有信贷往来的人群,而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新兴消费者和小微企业,他们一般缺乏有效的银行信贷记录,没有被央行的征信体系所覆盖。如发生风险的“e租宝”、“大大”和“泛亚”等互联网金融公司和平台没有被传统的征信体系所覆盖。

(二)互联网金融机构缺乏征信机制。虽然,这些年我国一些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互联网金融巨头开始注重自身信用机制的建设,如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腾讯的腾讯信用,但是绝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都处于信用机制缺失状态。如“e租宝”从项目、标的、担保和投融资过程都是虚假的,没有任何信用评价和审查机制。虽然,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发展,但是因个人征信涉及隐私和信息安全,对征信机构资质要求高,截至目前尚无个人征信牌照发放。先期对互联网金融征信建设做出尝试的行业巨头,如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等,由于信用数据采集口径差异,评价指标体系不统一等原因而无法得到整个行业的广泛认可,只能在机构和平台内部使用,无法做到信息共享。如芝麻信用只能在支付宝平台使用,而无法推广到行业内其他机构平台。

(三)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缺失。当前,我国专业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建设还处于发展初期,机构数量和业务开展能力远不及美国。互联网金融起源于美国,在传统发达的征信业基础上,新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纷纷成立。如面向个人消费者成立于2009年的ZestFinance,该信用评估公司通过建立一个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信用评估体系,为缺乏金融服务的低收入人群提供更有利的贷款和信用环境。还有面向小微企业的Kabbage,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信贷服务,利用大数据重构信用评估体系。由最初的只向eBay网点提供贷款,扩展到为Yahoo、Amazon、Shopify和Etsy等电商平台提供信贷服务。由于征信系统建设周期长、投资巨大、技术含量高,造成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的发展非常缓慢。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信息化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当前,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虽然探索依据自有平台数据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但是受到数据采集宽度和深度严重不足的困扰,再加上数据挖掘技术和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运用不足的问题,造成信用评价的准确性、全面性和科学性相比国外互联网征信机构有效大的差距。而美国的ZestFinance一开始就使用了互联网的最新技术,在信贷审批环节使用了谷歌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建立和使用10个基于机器学习的分析模型,在5秒钟内对每个贷款申请人超过1万条数据信息分析出7万多个行为测量指标,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所使用的简单征信模型对10至15个指标变量的分析,ZestFinance能够更加精准地评估借款人的风险。此外,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进入门槛过低,大量实力较差、水平较低的机构不具备开发信用模型的能力,使其征信专业水平较低。

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扩大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覆盖范围。借鉴美国三大征信机构向互联网金融领域延伸的做法,益百利(Experian)、艾克飞(Equifax)、环联(TransUnion)利用其信用风险管理优势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构建。如艾克飞于2007年成立Biz2Credit平台网络进入互联网金融,为110家贷款机构和160万用户,由邓白氏和艾克飞开展信用评价和审贷。建议将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其服务对象纳入人民银行“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范围,把没有发生银行信贷的大中专学生和青年群体的信息数据录入个人征信系统,把没有发生过银行信贷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创业者的信息数据录入企业征信系统。通过制定接入标准,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接入“国家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二)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征信。制定政策鼓励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尤其是主要龙头机构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并为其发放征信牌照。如支持阿里巴巴集团依托自身产业链条和支付平台的数据建立互联网征信数据库,开展客户风险评估。支持苏宁电器成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其供应链上下游合作伙伴提供信贷服务和信息服务,并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机制。对于风险集中的P2P网贷平台通过制定行业规格和股利政策,推进其平台信息评价机制建设。对于一些已初步建立征信数据库和审贷机制的网贷平台,如拍拍贷、安融惠众、平安集团的陆金所、人人贷等,建议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联合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统一标准和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全行业覆盖。

(三)发展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参照美国面向个人消费者的ZestFinance和面向小微企业的Kabbage发展经验,以互联网金融平台授信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征信为主,针对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需求定制风控模型,采集数据开展信用评级。当前我国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NFCS)。NFCS收集P2P平台借贷两端客户的个人基本信息,及信贷开展过程信息(包括贷款的申请、开立、还款及其他信息),以信息共享的方式,让P2P平台机构对守信对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此规避信用风险。该系统的建立实现了网贷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打通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建议将NFCS可以作为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有效补充。

(四)使用新技术提高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科技含量。在互联网的时代,“一切数据皆为信用”,大数据技术为征信发展带来了新思路,海量、庞杂的数据经过清洗、匹配、整合和挖掘,就可以转化成极具价值的信用数据。我们应学习美国的经验,通过精细分工和高新技术使用建立中国的FICO,开展征信数据挖掘和分析,就像美国专业互联网征信数据挖据与分析公司费埃哲(FairIsaacCorporation,FICO),为金融服务业提供基于风险管理的分析和决策服务。在中国征信业发展中,尤其是面临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新机遇,迫切需要建立中国的FICO,通过海量的、复杂的数据挖掘与分析,为互联网金融提供风险控制的“定海神针”。

我国的征信业和互联网金融都处于发展的初期,出现各种问题都是高速发展中的必经阶段,我们需要科学有效地作为去迎接网络信息时代的挑战,把握时代发展的机遇,通过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结合具体实际,以高起点、高投入彻底改变互联网金融征信的薄弱基础,利用新技术和新思维实现跨越赶超。

[责任编辑:边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