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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企业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需要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法制日报2017年06月26日09:08分类:中央动态

核心提示:空运企业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需要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这是《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近日,民航局《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版《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空运企业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需要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这是《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近日,民航局《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版《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旧版《规定》于1993年7月29日颁布施行,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国际航空市场准入的管理规范,对规范我国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该规章颁布至今已二十四年,随着民用航空的快速发展,原来设定的许可条件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相关许可程序也需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作进一步调整。

由于旧版《规定》颁布时间较早,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之处,需依据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因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程序,暂停、终止许可的程序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与旧版《规定》相比,新版《规定》完善了行政许可相关规定,增加了守法信用信息的内容,要求空运企业守法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以便动态掌握从事国际航线经营企业的安全状况,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安全管理。

《规定》明确了国际航权的分类管理,其中,对于航权开放的国家或航线,民航局将根据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际航线总体规划的有关情况制定目录,目录内的航线不限定指定承运人、运营航线、运营班次及运力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规定》还丰富了监督检查内容,并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擅自暂停或终止国际航线运营、擅自转让、买卖和交换国际航线经营许可、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补充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加强了处罚力度。此外,《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责要求,旨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民航局运输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是民航局贯彻落实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任务要求,使我国国际航空运输更好的对接国家战略、服务市场主体的具体体现。

[责任编辑:吕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