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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信用评级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市细则

中国经济网2017年07月03日09:29分类:中央动态

核心提示:7月3日,央行发布了信用评级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市细则,明确了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7月3日,央行发布了信用评级机构参与银行间债市细则,明确了境内外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具备的条件。

央行在公告中表示,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现就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境内依法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与债券发行相关的信用评级业务(以下简称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二)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债券评级经验且与拟从事的信用评级业务相匹配的信用评级分析师;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且其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股权比例或投票权等方面不存在足以影响信用评级独立性的潜在利益冲突情形;

(四)已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评级程序与方法、评级质量控制、尽职调查、信用评级评审等信用评级制度;

(五)具有债券评级的相关经验,市场声誉良好,评级结果获得合格机构投资者的普遍认可;

(六)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二、境外依法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境外评级机构)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除符合第一条第(二)至第(六)项要求外,还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经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注册或认证,且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符合国际公认的信用评级监管原则;

(三)承诺就所开展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或所在国家或地区信用评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人民银行签署信用评级监管合作协议;

(四)具有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已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备案。

[责任编辑:安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