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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加强个人诚信建设 让守信者"一路绿灯"

河南省人民政府官网2017年07月03日09:35分类:地方动态

核心提示:7月3日,河南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河南省将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将在教育、就业、创业、文化、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优先支持或重点支持。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7月3日,河南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河南省将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将在教育、就业、创业、文化、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优先支持或重点支持。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

《意见》提到,要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制定出台河南省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全面开展个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

同时,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和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

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与保护

《意见》提到,要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加快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省直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依托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系统,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各级政府要保证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郑州、南阳等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要率先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制度。尽快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互补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鼓励个人征信机构加强信用产品服务创新,有效满足社会对个人信用产品需求。

同时,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健全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及备份恢复等标准体系。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法收集个人信息、泄露个人信息和错误记录信息在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

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让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寸步难行”。《意见》提到,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台守信激励政策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文化、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优先支持或重点支持,尽力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政策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鼓励依法对以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为法人的诚信市场主体优先予以支持或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

同时,对重点领域失信个人实施惩戒。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通过当地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地政府、部门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信用河南”网站。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记者 梁新翠)

[责任编辑:安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