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华信用 > 信用研究 > 对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思考

对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思考

中国工商报2017年07月16日19:38分类:信用研究

核心提示:加强信用监管是政府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除了系统和数据的共建共享,还需要有效利用监管数据开展协同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联合惩戒机制则要求行政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共同惩戒失信企业。由于我国行政体制的特点,现阶段要实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统一协调、高效及时地联合惩戒失信企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对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的思考

加强信用监管是政府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的重大转变,除了系统和数据的共建共享,还需要有效利用监管数据开展协同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当前,部门协同监管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信用信息利用不充分。各地积极推动了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但信用信息交换机制不完善,信息利用不足,系统内、外之间信息不对称现象仍旧存在。例如,在“双告知”环节,工商部门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向后置审批及行业监管部门进行推送,但有的审批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接收和利用登记信息,造成无法对企业后置审批的取得、经营活动的开展实行事中事后动态监管。

二是部门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在信用监管过程中,存在着各部门职能边界不清、部门间法规交叉、跨部门协作机制缺失、区域性监管风险防控能力不足等问题,容易形成监管盲点,造成推诿扯皮。目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还没有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完成修订,对于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后置审批的企业,相关后置审批部门监管职责不清,未能开展有效监管,造成监管真空。

三是部门沟通协调机制不完善。各部门对各自监管领域内违法失信企业的信用信息,未能有效及时推送给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导致信用监管多头、职责监管效能低下。

针对协同监管中的突出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一是挖掘信用信息价值,实现事中事后的动态监管。完善信用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和反馈渠道,解决系统内、外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进行分类和标注。科学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

二是明确细化部门监管职责分工,杜绝监管真空。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文件和规定,明确各部门信用监管职责分工。尽快修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加强对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后置审批企业的监管衔接,填补监管缝隙。

三是建立完善部门信用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各部门需要通过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建立经营异常企业名录,对于自身主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于信用监管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开展协同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二、对完善联合惩戒机制的思考

联合惩戒机制要求行政机关之间相互配合,共同惩戒失信企业。由于我国行政体制的特点,现阶段要实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统一协调、高效及时地联合惩戒失信企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一是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不全面。各地推进联合惩戒的程度不一,有的地方进展较好,如深圳市征集全市66家行政司法机关、行业协会、公用企事业单位的信用数据,征信面基本覆盖市级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依托信息互通和协作,完善了信息查询服务,扩大了信息应用范围,在政府采购、市政工程招标、市场监管、人力资源、金融、经贸等工作中进行信用审查,初步建立了失信惩戒机制。相比之下,有的地方囿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部门参与意识不强等原因,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较少,无法形成有效的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十分有限。

二是多数部门没有制定信用惩戒依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更多侧重于罚款、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对信用监管措施规定不多,各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缺乏依据。去年4月1日,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是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但多数部门尚未制定各自监管领域内严重失信企业的信用惩戒办法、措施和标准等,需要制定完善联合惩戒的依据和措施。

三是联合惩戒配套制度不健全。在开展联合惩戒过程中,缺乏对参与惩戒部门的具体责任分工、惩戒措施清单和企业分类惩戒等配套制度。一方面,联合惩戒单位大多已签订了联合惩戒备忘录,但各部门的惩戒措施清单、部门间如何协调配合等问题不够明确。另一方面,没有区分违法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各类违法失信行为都采取“一揽子”惩戒措施,使严重程度不一的违法失信企业承受相同的联合惩戒,容易引起“过罚不相当”的质疑。

针对联合惩戒中的突出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一是统筹各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惩戒。各地党委政府主动牵头,统筹行政、司法、社会组织等多部门共同参与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二是进一步完善信用惩戒依据。积极推动信用监管、联合惩戒相关法规、规章的出台,完善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严重违法和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明确严重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办法、措施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三是健全联合惩戒配套制度。各部门要把各自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公示,明确联合惩戒措施的内容、依据、实施部门、适用对象,形成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建立联合惩戒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加大惩处力度,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按照违法失信程度,对企业实施分类联合惩戒。

[责任编辑:边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