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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工信部2017年07月18日10:16分类:中央动态

核心提示:7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要求,《办法》强化了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将信用情况作为经营许可条件之一,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守信情况负责。同时,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7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要求,《办法》强化了信用机制的约束作用,将信用情况作为经营许可条件之一,使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守信情况负责。同时,要求电信管理机构对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的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企业负担等要求,《办法》将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调整为信息年报和公示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其年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诚信经营,《办法》设立了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电信业务经营者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未按期报告年报信息的,列入不良名单。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或者具有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列入失信名单。列入失信名单的,将不得再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据悉,此次《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审批项目,实行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等改革举措。2009年3月5日公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有关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备案管理、申请经营许可需提交验资报告等规定,已不适应改革的要求,亟需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需要完善电信市场监管制度,建立经营者信息公示、年报等信用约束机制。

[责任编辑:边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