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

中国工商报网2017年08月10日14:24分类:信用研究

核心提示:《“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明确指出:要强化成本意识,增强效能观念,把提高监管效率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为此,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让信用创造财富,用信用积累财富,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做好一项基础性工作: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明确指出:要强化成本意识,增强效能观念,把提高监管效率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为此,要改变传统的无限监管理念,改革传统的人盯人、普遍撒网的烦苛监管方式,推动市场监管的改革创新;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让信用创造财富,用信用积累财富,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的目标就是要进一步完善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以及多元共治等新型监管机制,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要实现这一总的目标,就必须做好一项基础性工作: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出的行政处罚公示率达到100%,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记于企业名下的归集率达到100%;推动各相关政府部门将产生或归集的涉企信息传递至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确保年底前涉企信息归集政府部门的总体覆盖率达到70%。为什么要对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工作如此重视,提出如此高的要求呢?这是因为,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共享共用问题,是信用监管的三个基本问题。统一归集是信用监管的基础,依法公示是信用监管的核心,共享共用是信用监管的保障,三者缺一不可。

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指出,企业信息归集是实现企业信用监管、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和社会共治的基础。要加强信息整合,建立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机制,整合各部门涉企信息资源,解决企业信息碎片化、分散化、区域化的问题。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要健全信息归集机制,完善企业信息归集办法,定期公布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制定信息归集标准规范,提升信息归集的统一调度处理能力和互联互通的协同能力。由此可见,信息的统一归集是信用监管的基础。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信息统一归集共享机制,是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的基础和前提。

一、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概念

涉企信息统一归集是指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体系完整、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准确、及时地将各地区、各部门所产生的企业信息及企业自行公示的信息统一汇聚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实现企业信息的依法公示、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把握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归集的支撑是什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基础支撑和前提条件,要充分利用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切实发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作用。二是归集的保障是什么?建立体系完整、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是实现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重要保障。三是归集的关键是什么?将企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是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核心关键。四是归集的目的是什么?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以服务社会和政府监管,实现企业信息依法公示、联合惩戒和社会监督为根本目的。

二、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原则

统一归集。一是统一提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二是归集名下。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指出:工商部门应在公示系统中通过在线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等方式,为其他政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公示系统提供保障。工商部门还应当将本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依法应当公示的涉企信息,以及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的其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及时准确。一是及时提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关于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二是准确全面。要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在公示系统上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应当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信息提供方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建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共享共用提出了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对公示系统信息资源的挖掘利用,逐步扩大公示系统信息归集范围,探索通过互联网和社会化方式获取更多的市场主体行为轨迹信息,夯实联合惩戒、社会监督的大数据资源体系,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2017年实现基本满足各部门共性数据需求,逐步实现个性化数据共享,有序实现公示系统数据向全国工商系统开放共享,推动与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支撑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自贸区开放发展战略实施。

三、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政府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主要分为三大类:基础信息、监管信息、其他信息。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对归集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各地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内容的范围作适当的调整。比如《湖南省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就规定,涉企信息不仅仅局限于政府部门,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涉企信息,如失信被执行企业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等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犯罪的信息等。

四、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路径和方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对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路径和方法作了详尽的解析,基本涵盖目前信息化状态下的各种情形。简单说就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信息传递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传递的基本原则是:同级推送、上下流转。传递的具体要求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本地区、本部门产生或归集的企业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也可将企业信息通过本系统的信息通道传递至相应层级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将其他政府部门归集来的企业信息通过自身信息系统传递至企业登记地工商部门,并记于企业名下。

在传递归集过程中,要切实处理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其他系统的关系:一是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是能通过全国或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交换信息的,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采集。二是通过上述方式不能满足实现公示系统功能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予以保证。三是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并动态更新。

五、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工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承担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负总责;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制定落实方案,督促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归集路径实现企业信息的及时、准确、统一归集并公示。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承担直接责任。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涉企依托现有条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归集,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本系统信息化建设,以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提升系统信息化水平,实现企业信息无障碍归集、共享。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政策承担统筹协调责任。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公示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优化设计,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工商总局负责制定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格式规范》,定期汇总发布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工商总局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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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边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