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行贿药企将被列入“黑名单” 受贿严重医师将被追究刑责

中安在线2017年08月11日10:37分类:地方动态

核心提示:8月9日,安徽省印发了《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后,药企一旦进入安徽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其产品至少在两年内将被公立医院一致“拒之门外”,受贿行为严重的医生轻则将被吊销其执业证书,重则追究刑责。

8月8日,安徽省印发了《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今后,药企一旦进入安徽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其产品至少在两年内将被公立医院一致“拒之门外”,受贿行为严重的医生轻则将被吊销其执业证书,重则追究刑责。

根据实施意见,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几种行为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其中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被检察机关认定有行贿事实,但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决定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等。

对一次列入安徽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处罚”就是: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2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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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边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