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公开征意见

西部商报2017年08月22日17:33分类:地方动态

核心提示:记者从甘肃省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诚信生产经营,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8月17日,记者从甘肃省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诚信生产经营,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红黑名单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依据《规定》确定的纳入失信黑名单范围与标准,17种行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17种行为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

1. 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严重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被许可人;

3. 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4. 不按照法定要求从事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5. 违反《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专供婴幼儿食品或保健食品,受到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6.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擅自变更许可事项受到行政处罚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7.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8. 生产、经营未取得化妆品注册证或未备案的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9. 生产、经营假冒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0. 生产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化妆品,受到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1. 发布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建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的人员;

12. 被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仍继续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3. 未经审批擅自发布违法广告,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相关部门曝光的药品及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4. 受到行政处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5. 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16. 一年以内受到3次从重处罚的;

17. 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纳入失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入食品行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记入监管信用档案,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责令被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安全管理情况。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负责人,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期限届满后,应当将其从黑名单中移除;被纳入生产经营者“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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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