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 十月起正式实施

南方日报2017年09月15日09:42分类:地方动态

9月13日,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七种失信行为将被实施惩戒。《办法》自下月起实施。

信用目录不包括个人收入、房产信息

《办法》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将根据信用目录进行归集,实行动态管理。“法人与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的信用目录包括基本信息、监管信息、涉诉涉裁信息、其他信息。其中,基本信息除资质资格及与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外,前者还包括登记许可、资质资格及与身份有关的其他信息,后者则还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就业状况信息。

监管信息两者都包括行政处罚或者处分、行政强制、欠缴税款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信息,“法人与其他组织”还包括欠缴公积金、欠缴社会保险费、劳动监察的信息。涉诉涉裁信息则两者均为含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信用目录不包括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收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以及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

查阅他人信息须对方书面授权

《办法》称,公共信用信息分为直接查询信息和授权查询信息。其中,直接查询信息是指信息提供单位已经依法通过政府公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或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直接查询信息以外的信息则都属于授权查询信息。

对授权查询信息,信息主体本人查询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主体以外的其他人查询的应当提供查询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证明材料经市公共信用机构核实后,在该机构服务窗口申请查询。而市公共信用机构可以在保证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为商业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供适应其业务需求的批量查询服务。

在信息时效上,一般公共信用信息的基本信息在有效期内披露;监管信息、涉诉涉裁信息披露期限为5年,从信息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公共信用系统记录的信息披露期限届满或者失效的,将不再公开披露。

银行可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将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7种违规行为(见图表)之一且在信息披露有效期内的信息主体,将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对这些行为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投资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也将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范围。

《办法》规定,深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对联合惩戒对象可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具体包括: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受理商事登记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审批、限制资质资格;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表彰奖励;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依法在人员招录等内部管理活动中进行限制;依法列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名单;依法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其他高消费等,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惩戒措施。

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将配合这些惩戒措施,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等行为。

此外,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支持商业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并支持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市区政府部门则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进行重点监督管理或者实施有针对性监督检查。

不过,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则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办法》还规定,市公共信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的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合作交流机制,加强与其他省市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港澳等境外信用信息评价机构的合作,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和信用奖惩联动。

七种失信行为将被实施联合惩戒

①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②被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但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或者被监管部门作出其他责令改正决定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

③违反特区技术规范等严重危害深圳质量和标准的行为。

④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侵犯商标权和技术秘密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⑤严重违反商事登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包括无证照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永久性经营异常名录的,被列入行业黑名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⑥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逃税骗税、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⑦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规定应当纳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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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