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南宁日报2017年11月02日14:44分类:地方动态

“红黑名单”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履约行为。(本报资料图片 记者段柳健 摄)

“红黑名单”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履约行为。(本报资料图片 记者段柳健 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从业主体履约行为,推进房地产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近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印发了《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制度》明确了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的纳入情形、实施程序、奖惩措施和动态管理方法。根据《制度》,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或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可进入房地产行业“红名单”评选范围。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情形包括:依据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记分周期内失信行为累计20分以上的;一年内受到管理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2次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1次的;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经业主大会决议解聘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管理项目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制度》主要从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方面对名单主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其中,对列入“红名单”的从业主体,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推荐限制参加评优表彰等激励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参加评优表彰、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等监督和惩戒措施。

据悉,《制度》明确对“红黑名单”实施动态管理,管理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名单有效期届满,“红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延期。“黑名单”主体完成整改的,退出名单;未完成整改的,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一年。鼓励“黑名单”主体主动修复信用,经审核同意信用修复的,改变或停止失信惩戒措施。(记者尹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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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