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巴中市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12月1日起试行

巴中日报2017年11月29日16:02分类:地方动态

个人信息被泄露、恶意刷单、虚假交易、七天无理由退货“难落地”……网络商品交易风险正不断影响我们的生活。11月22日,记者从四川省巴中市商务局了解到,为促进巴中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巴中市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将于12月1日起试行。

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守信企业将给予激励

据了解,《巴中市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巴中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和《巴中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在巴中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子商务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含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和其他经营者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活动,均受本制度的调整和约束,适用本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能开展全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扩充联合征信系统有关电子商务的信息和内容,掌握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建立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活动,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提倡和营造诚信的市场氛围,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巴中市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守信企业,在评选优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等活动中给予适当加分,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作为企业履行行政合同能力的重要参考,同时享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严管电商网络交易活动 12种行为将受处罚

作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哪些行为会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处罚呢?根据《巴中市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十二种行为:

利用网络或者其它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窃取他人交易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或者进行恶意对比、恶意压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交易行为。

未经许可,将证明商标标识及地理标志标识或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可见、埋设等方式在互联网上使用,造成误导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有权。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网站特有的网页设计,造成与他人的网站相混淆。

在网站上伪造、冒用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电子标识等标志。

在网站上利用文字、图片、视频等对企业形象、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以合同格式条款、网上通告、电子信函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作出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冒用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他人企业的名义,推广其商品或者网络服务,欺骗消费者。

利用网络植入恶意插件程序,采用弹出式广告、按钮式广告、电子邮件广告、软件端广告、文字链接广告等形式强行发布骚扰网络广告。

利用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的商品。

利用网络打着“产品网络直销”“网上资本运作”等名义,以电子商务为幌子开展网络传销或者为网络传销活动提供平台、空间、服务器托管等服务。

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发送蓄意毁坏、恶意干扰、秘密截取或侵占任何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的电脑程序。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警惕电商侵害权益 注意保存电子证据

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做?《巴中市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制度》给出了具体的办法。

首先应当采集、固定电子证据,网站页面、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数据库等电子证据以书面等有形载体进行固定与显示。必要时使用计算机存储设备存储、视频采集等其他方式予以辅助。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通过当事人确认、公证机关的公证等方式予以证明外,还可以通过公安网监、通信管理等相关部门的鉴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出具的证明等多种方式予以确认。网络商品交易违法案件立案后,需要相关联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或者基础服务经营者暂停提供服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下达暂停提供服务通知书等书面材料予以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对于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行为人网站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建议书送交电信运营商,电信运营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实施。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唐霞)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朱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