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首都之窗2017年12月13日15:57分类:政策法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5〕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1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市场环境。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3日

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市场环境,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加快推进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是指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主办,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每年开展诚信创建评定,对优秀创建企业授予“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称号,并给予宣传表彰等激励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企业申报、评审评定、表彰激励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应遵循政府推动、行业组织、企业自愿、公平公正、褒扬诚信、动态管理的原则,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主办单位共同组织成立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推进小组(以下简称市诚信企业创建推进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

第六条 市诚信企业创建推进小组建立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办公室(简称市诚信企业创建办),设在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负责市诚信企业创建推进小组的日常工作。市诚信企业创建办每年遴选第三方社会机构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本行业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制定本行业企业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企业诚信评价,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第八条 市诚信企业创建办每年组织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诚信创建的企业进行审核。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申报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符合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要求,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为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企业;

(四)注重自身诚信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近三年企业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负责人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六)在工商、税务、质监、商务、环保、民政、海关、金融、保险、劳动保障等部门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七)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能够自觉维护企业诚信形象;

(八)自愿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遵守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相关规定;

(九)符合所在行业协会商会规定的其他创建条件。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企业,可通过“信用北京”等网站在线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诚信创建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的评定按照行业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审定批准的程序进行。

(一)行业初审。开展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行业协会商会对所属会员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根据企业诚信状况,本着优中选优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出本行业年度诚信创建企业推荐名单。

(二)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创建行业协会商会推荐企业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经综合评价提出年度诚信创建企业候选名单。

(三)社会公示。市诚信企业创建办通过“信用北京”、“首都文明网”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年度诚信创建企业候选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四)审定批准。市诚信企业创建推进小组综合反馈意见,对候选企业进行审核,确定并公布年度诚信创建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每年评定一次诚信创建企业,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可参加年度复审。通过年度复审的企业,可继续保留其荣誉称号;未通过年度复审的企业,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市诚信企业创建推进小组组织召开年度全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总结大会,向诚信创建企业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将诚信创建企业纳入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一)将诚信创建企业信用信息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诚信创建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创建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创建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或减少检查频次。

(三)优先推荐诚信创建企业参加相关政府部门、社会活动的评选、评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创建企业进行信用加分。

(四)引导征信机构、评级机构加强对诚信创建企业正面信息的采集,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对诚信创建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

(五)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加大对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六)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市属主要媒体宣传诚信创建企业的经验做法和诚信事迹,展示企业风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诚信企业创建办建立诚信创建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大对诚信创建企业的动态管理力度,及时了解跟踪企业的诚信状况。

第十七条 建立诚信创建企业失信行为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诚信创建企业违法失信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八条 诚信创建企业在荣誉称号有效期内出现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经市诚信企业创建办调查核实,由市诚信企业创建推进小组审定后从重处理,及时撤销诚信创建企业荣誉称号,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向市诚信企业创建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企业,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取消本年度申报资格,三年内不予受理该企业的诚信创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诚信企业创建办不定期对各创建行业协会商会的创建工作进行抽查考核,对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的撤销其参与诚信企业创建活动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反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严格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类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用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名义收取不正当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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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