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新闻网2017年12月25日20:08分类:地方动态

未经授权,个人发现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在网上“裸奔”,甚至经常受到经营性机构的电话骚扰等现象当下并不少见。今后,浙江将依法处罚包括上述情形在内的侵害公共信用信息的行为。

12月22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杭州召开。作为该省公共信用信息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对信息归集与披露、激励与惩戒、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施行时间均作了规定。

以“信用属性”作为界定依据,《条例》将公共信用信息界定为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将不良信息界定为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公共信用信息。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戴震华指出:“当今时代,‘言必称信用’。在简政放权、大量削减许可审批的背景下,信用管理已被作为重要的、甚至是基础性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影响既重大又深远。”

浙江通过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搭建了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五位一体”的基本构架,覆盖189.1万家企业、6550.5万自然人、4.9万家社会组织、3万余家事业单位和8957家政府机构。

目前,浙江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共有364类7532项,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共75类900项。此外,根据《条例》,该省将为所有信息主体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包括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通过打造信用浙江的“金名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周华富指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中的核心机制,是直接作用于信用主体最为有效的制度安排。”

《条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如其规定,对守信者进行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关资源交易等方面的信用激励。今年7月,浙江244名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五星级青年志愿者,可享受积分落户、教育服务和管理、就业和创新创业、社会保障、金融等多方面激励政策。

而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限制高消费、限制任职资格、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及限制参加表彰奖励活动等一系列惩戒措施。

目前该省失信“黑名单”涉及23个领域。“信用浙江”网失信“黑名单”专栏已公示环保、产品质量、税收重大违法等17类失信“黑名单”信息,涉及主体超过2000个。

《条例》还规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信用建设综合部门将对伪造、变造信息主体授权证明获取信息的,未经信息主体授权将非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行为,没收涉事单位或个人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等。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梅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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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