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垃圾分类不再是“提倡”,而是“必须”。近日,浙江省政府出台《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和义务,违者不仅面临处罚,还可能被记入信用档案。《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或者将生活垃圾中的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交给专门的回收经营者。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居民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按照规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收集、运输。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的规定,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有关个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记者从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获悉,目前,台州正在积极筹备台州市垃圾分类办公室的成立,以推动全市城镇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记者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