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关于建立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8年03月14日09:44分类:地方动态

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纪机构: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信用档案的通知》(鲁建房字〔2002〕63号)有关要求,决定建立全市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目的

通过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一方面增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逐步在中介服务行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促进整个房地产业诚信度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为政府实施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监管和社会公众的房地产信用信息查询和违法违纪行为投诉提供有效途径。

二、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记录内容

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经纪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经纪人协理的有关信息组成。记录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业绩及良好行为记录、违法违规行为、服务质量问题等不良行为和公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等。

三、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我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一)系统的规划设计

为减轻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负担、加快信用档案系统建设进度,我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规划设计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

(二)系统建设的分步实施

1、2003年3月30日前,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确定一名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的联络员,报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2、2003年4月底前,完成我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在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www.home846.net)和山东房地产信息网(www.sdfdc.com)公示。

3、2003年5月底前,完成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工作,在济南市房地产信息网(www.home846.net)和山东房地产信息网(www.sdfdc.com)公示。

四、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提供 

1、根据信用档案记录的内容,市局制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简要情况(表一)”、“房地产中介机构经营情况(表二)”和“房地产中介执业人员情况(表三)”三套表格,将于近期培训时一并下发。

2、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联络员应将表一和表三分别汇总,根据下发软盘内的电子报表格式进行填写,直接报送软盘。

3、自2003年3月开始,房地产评估机构和经纪机构应对每一份评估报告和经纪合同按表二的统一格式制作简表,填入市局制作的软件中,于每月5日前报送软盘。

五、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投诉处理

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系统接受社会公众按照统一格式提交的有关房地产方面的网上投诉。市房管局对收到的投诉信息进行登记、整理、分类,根据被投诉对象和投诉内容,分别进行核查处理。根据核查结果和企业反馈情况,确定该投诉及其处理结果是否公示和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投诉信息转给被投诉企业后,被投诉企业应在10日内将处理意见反馈给市房管局产权市场处。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反馈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载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信用档案,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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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