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去年超13万人次 公众信用意识明显提升

中山日报2018年03月15日10:59分类:地方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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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社会,信用为本。记者从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了解到,于2013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使我国征信业发展、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工作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5年过去了,公众信用意识明显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自身信用记录,个人信用报告“经济身份证”作用日益突出。2017年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服务达132768人次,是2013年的近3倍。

个人信用信息什么情况下可以采集、查询?对个人的隐私是否产生影响?对于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采集、查询个人信息须经本人同意。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除法律规定可以不经本人同意查询之外,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

为保护个人隐私,以下个人信息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非法获取、提供、查询、出售和泄漏信息等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为保障信息主体的征信知情权和使用权,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现场柜台查询、互联网查询(http://www.pbccrc.org.cn)和自助机自助查询服务网络渠道。同时,信息主体如果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记者黄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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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