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印发《保山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保山市政府2018年04月12日09:25分类:地方动态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保山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保山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保山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12号)精神,加强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结合保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和金融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工商局、商务局、金融办、司法局,市法院,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各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的评选活动,主动向媒体提供有关新闻线索。各级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各类网站要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动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创作,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四)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作为全市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有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有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义务、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批评教育,并依法依规将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市教育局牵头;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保山学院,保山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云南广播电视大学保山分校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村(社区)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唯一性。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审计鉴证、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公证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有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各行业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市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有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公安局、工商局、工业信息化委、金融办,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采取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采取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在国家制定出台全国统一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的基础上,依托保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应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金融办,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市直有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市政府新闻办、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其他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市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依法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个人诚信建设,现阶段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个人信用记录。将恶意逃避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国家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金融办、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市法院,市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银监会保山监管分局、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保山”“信用云南”和“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严格执行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在国家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率先垂范,强化责任意识,细化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保山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66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不断提升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人民政府诚信行政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一)加强公职人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实施公职人员职业信用全员培训计划,将信用建设纳入公职人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组织年度公职人员诚信知识考试,颁发培训考试合格证书;编制公职人员诚信手册,组织开展先进人物宣讲和典型事迹报告等专题活动,全方位提升公职人员诚信履职意识。(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制定公职人员诚信管理工作方案,分级建立公职人员诚信档案,记录公职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各类表彰、年度考核、违法违纪、失信违约、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用信息;签订公职人员诚信承诺书,实行公职人员诚信档案动态管理。(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政务诚信记录。突出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务诚信“风向标”的引领作用,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荣获上级表彰、评先评优、示范创建等殊荣信息,以及违法违规、失信违约、渎职失职被司法判决等失信信息,全部纳入政务诚信记录。由各级各部门负责采集有关失信记录,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保山”“信用云南”“信用中国”等网站依法依规逐级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职人员政务失信记录。(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市法院及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有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限制评优评先、限制晋升提拔等处理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五)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完善政务信用信息保护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职人员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职人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职人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探索构建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一)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查考核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务诚信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定期对下级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同时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细化当地政府在优化执行环境、排除非法干扰、协调解决重大案件等方面的作用,并将有关考核结果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参考,公职人员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的,不予晋升、提拔。(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市级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监察机构的监察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各级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委政府信访局、教育局等市直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政务诚信重点领域建设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强化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的业务指导,探索建立供应商履约评价制度,推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应用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对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通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告。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并与保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保山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市财政局牵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直有关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政策措施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有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各级人民政府牵头;市招商合作局、法制办,市法院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五)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协调。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地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各项措施,加强各级各部门协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山市中心支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快规章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诚信建设政策制度。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职人员诚信及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市政务诚信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职人员诚信主管部门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结合实际切实有效开展有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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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