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5月1日至9月1日伏季休渔 违规渔船将进黑名单

胶东在线2018年04月13日09:27分类:地方动态

近日,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2018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下简称《方案》),按照《方案》,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今年休渔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从烟台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获悉,今年烟台将继续实行时间最长的休渔期,也将执行史上最为严格的休渔管理制度。

地笼等禁用渔具仍在严查之列

《方案》要求,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禁渔区线内侧海域海蜇的捕捞期限和渤海毛虾禁渔期,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今年休渔期间,违规作业渔具仍在严禁之列,《方案》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和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此外,6月20日前,所有钓具渔船一律不得进入青岛市海域直至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

休渔期间渔船不得擅自离港

《方案》规定,所有应休渔渔船5月1日12时前必须返回船籍港停靠。其中主机功率110千瓦及以上渔船必须停靠在安装有射频识别(RFID)基站的渔港内。渔船船东应填写《2018年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渔船停港确认书》(附件1),休渔渔船名单应在渔港内张贴公布。外省籍渔船不得在山东省港口停靠。

休渔渔船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因避风等安全原因需变更停泊地点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不安全因素消除后,应立即返回原停泊地点。

继续实行时间最长的休渔期

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赵威介绍说,根据国家、省出台的政策和要求,各地都将严格执行最长休渔时间和史上最严休渔管理。“今年我市将继续实行时间最长的休渔期,也将执行史上最为严格的休渔管理制度。”

休渔期间,全市渔业执法机构将对发现和查获的涉嫌伏休违规、涉渔“三无”船舶实行定点看管。对渔船的捕捞行为、安全状况、船员配备、证书证件、信息终端、渔具渔法等方面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对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予以处罚。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执法机构将加大对违法违规渔船的处罚力度,除按规定罚款外,对情节严重的,一律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直至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对特殊渔船违规的,要按“情节严重”规定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违规渔船设“黑名单”制度

违反伏休规定扣减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比例为: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的渔船,扣减其当年度15%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从事捕捞的,扣减其当年度5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5月1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停靠、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或擅自转移停泊地点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违法违规“黑名单”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100%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凡擅自变更处罚标准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今年伏季休渔管理,对违反休渔规定渔船设立了“黑名单”制度。因伏休违法违规被查处两次及以上的、暴力抗拒执法检查等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渔船,全省予以通报,3年内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取消3年内涉外入渔申请资格,扣除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休渔期间禁止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

为确保休渔秩序,今年休渔期,各县市区海渔业执法机构将定期开展船位排查,利用渔船进出港管理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强化对渔船的动态管控,严防渔船违规出海;加强定置作业、特许捕捞以及捕捞辅助船监管,坚决打击延长作业时间、变更作业方式、扩大作业区域及为违法违规渔船供油、加冰或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行为。

此外,还将强化对渔船供油供冰企业(个人)的监管,严禁运油运冰车辆擅自进入渔港(停泊点),严防无合法理由为休渔渔船加油加冰;强化流通消费环节监管,通过设立关卡等形式严查运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车辆,提高水产品市场、沿街摊点、餐馆饭店巡查频次,严禁鱼粉厂、海产品干制场收购和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切断非法捕捞水产品上市渠道。(周可明 高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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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