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2种行为可追究“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重庆日报2018年04月13日09:58分类:地方动态

4月12日,重庆市高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明确12种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可追究“老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意见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予以了明确和细化。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具有12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可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人民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引导执行申请人依法提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法院立案部门受理案件后,将由刑事审判部门按照刑事自诉案件程序进行审理,最后按照审理结果宣判。

重庆市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苏福介绍,针对目前全市法院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人数偏少、力度不够的问题,市高法院要求全市法院在坚持通过公诉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责任的同时,加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办理工作,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12种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记者黄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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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