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解读(附原文)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06月13日16:25分类:地方动态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省环保厅于2017年3月印发实施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建设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实施以来,较好地发挥了促进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作用,达到了鼓励环境守信企业、惩戒环境失信企业、督促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的目的。但随着环境法律法规不断修改完善,以及国家环境政策的不断出台,《办法》个别地方已不适应目前环境监管和执法的需要,针对上述情况,省环保厅于2018年5月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2016年10月27日印发的原《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自2018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办法》中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环保部门通过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这一直观的方式,向公众披露企业环境行为实际表现,方便公众参与环境监督;帮助银行等市场主体了解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作为其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相关部门、工会和协会可以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环境管理的企业,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核销其相应的记分。环保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采用负评价方式,简单易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评价指标和程序比较简单,与日常环境监管工作有机结合,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强。二是采用实时评价方式,时效性强。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信息录入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和显示评价结果,减少人工操作环节,增强时效性。三是建立记分核销机制,促进整改。对企业一般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后,及时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严重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后,下年度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企业当年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其记分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原文如下: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环发〔2018〕115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7日印发的《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鲁环发〔2016〕204号)2018年6月30日停止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1日

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行为。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记分制。当年无记分记录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以上的企业为环境信用红标企业,以红牌标识。

第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八条  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对一次性记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下年度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下一年度记录。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保部门可以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次,支持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适当增加现场检查频次,限制参加环保评先评优活动。

第十五条   对环境信用红标企业,环保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适用于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依法责令其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适用于停业、关闭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记分实时情况和年度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环保厅每年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信息和环境信用年度评价结果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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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