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重点打击投机炒房、“黑中介”等四类问题

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07月02日15:34分类:中央动态

6月28日,据住建部网站消息,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为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中宣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部委,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于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在北京、上海等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近期,加强房地产调控,整治市场乱象的呼声十分强烈。6月14日,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伟民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发表演讲时表示,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丛生,成为最容易引爆风险的定时炸弹。

因此,热点城市的楼市治理,成为关注焦点。据了解,此次将先行开展专项行动的30个城市名单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武汉、成都、长沙、重庆、西安、昆明、佛山、徐州、太原、海口、宁波、宜昌、哈尔滨、长春、兰州和贵阳。

随着调控的不断深化,主管部委对市场乱象的整治也在不断深化。2016年10月,住建部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明确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并表示对出现这9种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将视情节给予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或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这九种不正当经营行为包括: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和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2016年,住建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了6730个在售的楼盘项目,9142家中介机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508个在售楼盘项目和984个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了处罚。2017年,则重点整治了租赁市场假房源、乱收费等现象。

而本轮打击重点则发生了变化。通知指出,本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包括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个方面:

一是打击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抢房假象、哄抬房价、违规提供“首付贷”等投机炒房团伙;

二是打击暴力驱逐承租人、捆绑收费、阴阳合同、强制提供代办服务、侵占客户资金、参与投机炒房的房地产“黑中介”;

三是打击从事违规销售、变相加价、一房多卖、霸王条款、价格欺诈以及限制阻挠使用公积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是打击发布不实房源和价格信息、进行不实承诺等欺骗、误导购房人的虚假房地产广告。

另外,通知要求,各地要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主体责任,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要广泛发动群众监督,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构建房地产市场共治共管的局面。要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坚决问责。

通知强调,要坚持整顿规范和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和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和主动监管并重,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记者宋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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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安书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