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失信者不该“多迈一步”

解放日报2018年07月25日09:42分类:信用观点

日前,一条“儿子因老爸失信行为而差点无法被知名高校录取”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有网友认为,信用惩戒就是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但也有人觉得,这是在搞“株连”。

有钱不还,着实可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软卧及高铁列车、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不难发现,这里限制的是“老赖”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不能做扩张解释?既然私立学校可以限制,公办学校也要收学费,应该同样可以限制啊?这就涉及信用联动惩戒的法理问题了。若因用力过猛,伤及其他合法法益,则不免按下葫芦起了瓢。一个基本态度是,信用联动惩戒需符合关联原则与比例原则。

所谓关联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哪个领域表现不好,就在密切关联的相关领域进行联动惩戒。例如,驾车闯红灯被罚了,保费可以相应提高,因为违反交通规则会提高交通事故出险率。

所谓比例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轻错轻罚、大错大罚。例如,“老赖”不可以搭乘飞机和高铁,但允许其乘坐慢速火车和汽车;“老赖”不能住星级宾馆,但可以夜宿小旅店;“老赖”无法送儿女读私立学校,但可以读公办学校。

说到底,通过信用联动惩戒,既是为了有效惩罚失信者,也是想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但类似无限泛化联动惩戒的做法,到头来只会让信用治理背上污名,最终伤害的是法治精神。

例如,有人以“诚信从娃娃抓起”为名,建议把中学甚至小学阶段的学生考试作弊行为记录在案,并把所谓学生信用档案交给用人单位。此类观点不仅有违法理,而且极度危险。一旦实施,将扼杀未成年人的心智成长空间。须知,立法对未成年人施加特殊保护,其法益价值在于给予更多容错空间,护佑其健康成长。

再如,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只有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等违法行为才会被记入信用平台;被电子警察抓拍到的非法变道、违法停车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不会被记入信用平台。这是基于遵循最小干预和最小侵害原则,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作出的理性选择。

还如,有个别地方规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能出售出租房屋。殊不知,所有权属于公众的基本权利,将信用惩戒与所有权处分行为挂钩,很可能僭越了地方立法权限。还有一些地方规定,父母有失信记录的,儿女不能招录为公务员。这就是赤裸裸的“株连”,更是不妥。

总之,信用治理须依法而为,方能行稳致远。有关部门为惩戒失信者费尽心思,动机不可谓不善良,但真理“多迈一步”往往便成谬误。坦率地讲,在价值位序上,受教育权明显优于财产权。在受教育权的宪法权利与催收欠款的财产权利之间,若无明确的法律依据,断不可偏执一端。

(罗培新 作者系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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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