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证中的失信者寸步难行

人民日报2018年08月02日14:48分类:行业市场动态

为了卖掉配偶的房子,当事人带着“假媳妇儿”试图骗取公证;为了能继承更多份额的财产,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的信息……

如今,公证已经介入国家经济社会活动、民生领域和涉外民商事交往各个方面,越来越多的群众知道公证、运用公证。司法部数据显示,全国公证机构每年办理公证1450万件,公证文书发往18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

公证行使的是法定证明权,既有司法活动的性质,也有法律服务的性质。当事人采取造假隐瞒欺骗等手段获取公证后,不仅给他人带来直接权利损害,也会干扰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影响行业公信力。公证领域存在哪些典型的不诚信现象,公证机构又是如何防范的?记者进行了采访。

男子带“假老婆”企图骗取房产抵押公证

推动将公证事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我要办理房产抵押公证。”去年9月,一对中年男女来到江苏常州公证处办理大厅,向公证处工作人员表达了诉求。两人自称夫妻,要办公证证明妻子同意将夫妻名下的一处商品房产进行抵押。

公证员按正常程序,要求两人出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房产证。材料都很齐全,各类证件也都是真的。“不过,在进入公证员办公室之前,男子不时回头低声在女方耳边关照几声,女方的神色显得很不自然。”常州公证处的公证员根据自己的经验有了初步判断,女方的身份可能存在问题。

“你的这处房子具体在哪里?多少面积?当初的售价是多少?”公证员对女方进行了细致的问询。女方支支吾吾说不清楚,男子想要接话被制止了,这时女子更急了,不停地换着坐姿,额头上还直冒汗。

在人证比对时,公证员进一步验证,发现“妻子”和证件有出入。后来询问孩子和家庭的信息,“妻子”根本答不出来。见事情败露,“妻子”谎称上厕所起身离去。男子也想离开,但因为身份证等资料还在公证员手里,就向公证员交了底。

原来,这套房产本是男子和他妻子的共有房产,因为在外面做生意亏了钱需要贷款,妻子又不同意,才瞒着妻子企图骗取公证。“女子是我的朋友,长得跟妻子有点像,就花了500元请她来假扮,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拆穿了。”当事男子说。因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公证,公证员对男子进行口头教育后,被公安民警带回处理。

像这样的案例并非少数。“带假爸妈、假老婆来办公证的现象不时出现,目的也五花八门,除了想谋取经济利益之外,还有不少当事人就是为了图个省事儿。”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周志扬介绍。

浙江某公证处的另一起带“假老婆”办理委托公证的当事人就是一个典型代表。该名“妻子”事实上是身份证上女子的双胞胎姐姐,由于妹妹出差在外,又想尽快办理,就想出了假冒身份的办法,最终谎言也被识破揭穿。

“我们有一套题,如果本人作答,就非常简单,如不是本人就费劲了。有的人铁嘴钢牙死活不承认,但让当事人分开分别作答,一做题就暴露了。” 北京方圆公证处副主任王建介绍,针对这些身份造假的人要通过经验判断和交叉询问来综合判断。

记者了解到,从2014年开始,北京市一些公证机构自行建立了不诚信公证当事人的名单目录,公证员将办理业务过程当中遇到的不诚信当事人情况进行编辑录入,并在相关业务信息群里进行发布和提示。对于列入名单的不诚信当事人,如果再去公证处办理业务,公证员通过系统提示,就会更为严格地进行审查,起到防范警示作用。不过,这个系统也只能对公证员进行提醒,对当事人并没有起到限制和惩戒作用。

“司法部正在积极与国家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便民利民的同时,要推动将公证事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把骗取公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对失信行为人予以失信联合惩戒,大幅度增加失信成本。”司法部律师公证司业务处张为介绍。

当事人利用假证件骗取公证现象频发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辅助甄别

今年1月,当事人刘某因急需购货,需向某小贷公司申请借款700万元,便与公司一同向上海市杨浦公证处申请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刘某称抵押房产系其与前妻婚内取得,双方离婚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约定房产归自己所有,是个人财产。

不过,承办公证员在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登记档案、民事调解书等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调查时发现了破绽。公证员经过与当地法院多次沟通,在该院查询原始卷宗,并询问了原承办法官后,发现当事人提供的民事调解书是经过变造的。刘某虽在该院调解离婚,但原调解书中并未记载抵押房产归刘某所有,最终阻止了这起虚假金融事件。

“最常见的假证件是结婚证、离婚证,还有毕业证书、成绩单等。”周志扬向记者介绍,假婚姻证件一般是为了达到财产上的目的,比如用假离婚证来办理公证,企图在拆迁中多分到财产等;用假学历来办公证往往是为了出国留学的需要。

记者了解到,目前,公证领域当事人企图利用假证件办理公证的现象较为突出,司法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不少公证处没收的假证件能堆满桌子。

针对公证领域当事人不诚信的现象,2017年5月,司法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监管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紧急通知》,提出加强质量意识教育和风险预防、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身份、严格办理涉及财产转移的委托公证、严格审批制度和核实程序等措施。2017年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要求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有效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确保公证质量。

司法部公证管理部门要求各公证处配备身份证识别仪、人脸识别系统等硬件设施,充分利用科技手段辅助甄别,便于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查比对。同时加强对公证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提高公证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提升公证人员识假防假能力。

“我们每个公证员手机上都会安装人脸识别系统,能够对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进行人证相符的实时比对。”王建向记者介绍,为了防范风险,公证处还配备了身份证识别仪等硬件设施,利用电子化设备辅助甄别,目前身份证真伪基本都能识别出来。

故意隐瞒事实,试图多继承财产份额

打破信息孤岛,逐步实现信息在线核实

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也是公证领域当事人不诚信的突出现象。“比如故意隐瞒继承人信息。”北京长安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武军介绍,姐妹三人为了房子过户来办理继承公证,在陈述事实情况时,故意隐瞒去世父亲在乡下的儿子的信息,企图多继承财产份额。

经过查询档案信息,公证处识破了当事人的谎言。“对于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是故意隐瞒的,公证处可以不退给当事人费用。”武军介绍,不过当事人往往死活不认,一口咬定不知情,再加上继承往往涉及房产价值高,相应的公证费用也较高,当事人被识破之后,对于公证费用也会不依不饶要回去。

此外,对于信息核实的不便利问题,也是公证人员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信息化时代,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相关的信息数据库,存在信息壁垒。”不少公证员反映,与公证业务密切的法院、民政、银行、房管等部门的相关信息核实仍不便捷,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互联互通仍然欠缺。

事实上,打破信息孤岛也直接关系着群众办事的便利程度。如果每一份信息都上门去核实,不仅会加重公证行业的负担,而且也不利于服务当事人。针对这种情况,司法部提出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司法部已经和公安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工作对接。”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计划在全国统一推行使用新型身份识别技术验证当事人身份,尽快实现当事人身份信息数据与公安部门联网查询、实时更新,实现出生、婚姻状况、有无犯罪记录、学历学位等公证事项的证明,群众“一次也不用跑”。

“各地公证机构要做好基本数据对接准备,配置办理公证所需的电脑、防假验伪设备,接入全国公证业务登记和管理系统,省级区域内要统一办证软件,逐步录入电子公证档案。”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尽快实现公证办证软件和公证管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增强数据输送实时交互能力,真正让每一份公证书、每一个公证档案“鲜活”起来,在数据联通、共享中发挥作用。(记者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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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