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实施社保失信信息管理办法 欠缴将面临严厉惩戒

信用中国2018年09月06日08:57分类:地方动态

记者日前从上海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最新公布并实施的《上海市社会保险失信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欠缴社保的单位和个人将被限制享受告知承诺、网上办事、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列为审计、稽核等专项工作中的重点对象。对严重失信主体,更会依法采取相应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根据《办法》的规定,六种行为被判定为社保失信,包括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到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依法作出强制划拨决定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各项业务时伪造证明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被查实的;单位或个人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经告知应予退还后仍拒不退还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专项审计、稽核等监督检查时,拒不配合,经告知后仍未改正的。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首先,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符合相关规定情形被实施向社会公开告示的。其次,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行为的。另外,单位或个人无理抗拒、阻挠社会保险相关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社会保险管理秩序行为的。

根据规定,上海市人社局负责汇总失信信息并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这些信息包括:失信信息产生的事由、日期、文书编号;失信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姓名、身份证号码;失信主体是单位的还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内容等。

《办法》强调,市、区人社部门对于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包括列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的重点审核对象,加强资格、材料方面的审核;列为日常检查的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列为审计、稽核等专项工作中的重点对象;限制享受告知承诺、网上办事、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而对于严重失信主体,还将依法采取相应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如果单位或个人认为被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失信信息存在错误,可按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市人社局会马上通知单位对信息进行核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告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

根据相关规定,在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内,有失信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消除不利影响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核实的,失信信息提供单位可以依申请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出具信用修复记录的书面证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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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