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国家铁路局2018年10月23日18:04分类:行业市场动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精神,加强铁路运输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铁路运输监管体系,维护铁路运输秩序,促进铁路运输业健康发展,国家铁路局制定印发了《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铁运输监〔2018〕79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对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其从事铁路运输的站段等分支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以及铁路旅客、托运人的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定、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修复与申诉等事项作出了规范。

《办法》规定,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采取两级管理模式。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铁路运输企业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认定,以及向国家铁路局提交铁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旅客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托运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铁路运输企业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建议,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国家铁路局负责各类联合奖惩对象名单的认定、核实和信用信息交换等工作。

《办法》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履行法定义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接受社会监督。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相关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旅客、托运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失信惩戒等工作。

《办法》明确铁路监管部门要对纳入信用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失信主体加强监管,同时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相应信用信息;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失信主体,除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布外,还要将相关信用信息同步归集至“信用中国”、“信用交通”等网站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国铁路总公司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其相关旅客、托运人的信用管理工作,依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众可登录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主页“法规制度”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铁路运输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铁运输监〔2018〕7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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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