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中心多措并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中国征信》杂志2018年11月15日19:56分类:行业市场动态

小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2017年末,全国小微企业法人约2800万户,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合计占全部市场主体的比重超过90%。我国小微企业长期以来面临融资难问题,主要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信息缺乏,抗风险能力弱,信贷风险高。其中,信用信息不健全是限制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通过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传播机制,在缓解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其获得融资支持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未来,在继续巩固信贷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加大企业公共信息、公用事业信息、商业信用信息共享的力度,更好地发挥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

征信系统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情况

征信系统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为小微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实现了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

企业征信系统本质是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与小微企业相比,大中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较完善、信息透明度高,除了通过银行间接融资之外,能够通过评级机构评级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很多没有信贷记录,反映其生产经营状况的公共信息、商务信用信息、公用事业信息可得程度低。银企信息不对称使银行对小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缺乏评估依据,使得银行面临较高的信贷风险,审贷成本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审核门槛较高,信用贷款占比较小。征信系统通过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小微企业及企业主个人信用信息,帮助小微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助力放贷机构评估信用风险,成为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工具。

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不仅收集了个人、大中型企业信用信息,还收集了所有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信用信息,以及大量没有信贷信息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的非信贷信用信息,帮助小微企业及小微企业主建立信用档案。

截至2018年6月底,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分别为3290家、3352家。企业征信系统收录企业和其他组织2534.3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企业和其他组织715.6万户;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小微企业625.99万户,其中发生信贷业务的有313.04万户。个人征信系统收录自然人9.6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有5亿人,有个人经营性贷款记录的自然人有4879.9万人(含已结清的人数),据判断,其中,绝大多数为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征信系统收集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以信贷信息为核心,还扩大收集了反映其信用状况的非信贷信用信息。人民银行从2005年开始与多个部门合作,拓展采集非信贷信用信息。主要信息种类包括:一是公共信息,包括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其他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公用事业信息,包括部分地区电费欠费信息、企业水费欠费和缴费信息;三是企业间商业信用信息,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探索采集应付账款履约信息,还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四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截至2018年6月底,征信系统已采集的非金融信用信息共61.59亿条记录,其中企业信息0.48亿条,涉及972.3万户企业;个人信息61.11亿条,涉及2.31亿自然人。

征信系统支持小微放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提高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能力

为帮助小微放贷机构使用征信系统防范信用风险,强化其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近年来,征信中心一直在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等小微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全面接入征信系统。征信中心于2014年建成小微机构互联网接入服务平台,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小微放贷机构提供互联网接入和查询渠道,有效提高了接入效率,小微机构接入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6月底,通过小微机构互联网接入服务平台,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分别累计接入小微放贷机构1430家、1478家,小微放贷机构通过该平台累计查询个人信用报告549.6万次,累计查询企业信用报告4.9万次。

开发多种征信产品,为放贷机构评估小微企业信用风险提供支持

一是向机构用户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是征信服务的基础产品,客观记录、呈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历史,主要涵盖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公共信息和非金融负债信息。信用报告作为“经济身份证”,深入应用于金融机构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中。目前所有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中都必查征信系统,并将信用报告信息嵌入本行信贷业务管理系统,作为其信贷审批的重要信息参考,有效提高了信贷审批效率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截至2018年6月底,企业征信系统本年日均查询27.7万次,个人征信系统本年日均查询444.9万次。

二是推出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报告,全面反映小微企业信用状况。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特点,征信中心开发了小微企业信用报告。该报告整合了征信系统中的小微企业信息和小微企业主及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股东等)信息,实现对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全方位展示,为金融机构判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提供定量化参考,提升了小微企业信息透明度。小微企业信用报告于2015年2月上线,目前已实现全国性银行推广,并在6家地方性金融机构试点。截至2017年底,累计提供查询3394笔。

三是开发多种征信增值产品,为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支持。目前,征信系统围绕放贷机构评估信用风险的需求,对放贷机构用户提供关联企业信息查询、对公和对个人重要信息提示预警服务。2018年1—6月,关联查询产品对外提供主关联企业查询10.8万户,查得关联企业1447.2万户;对公业务重要信息提示产品向机构用户推送提示信息25.5万条;个人业务重要信息提示产品向机构用户推送提示信息3022.1万条。同时,征信中心开发了个人信用报告数字解读产品(个人信用评分),这是我国第一个通用型零售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正在161家机构验证试用。

多次降低小微放贷机构征信成本

依据国家发改委批复,征信中心对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9类涉农及小微放贷机构实施优惠收费标准,9类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由每份120元累计降低至每份15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由每份8元累计降低至每份1元。

征信系统促进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效果显著

征信系统为小微企业节约了融资成本,创造了更多的融资机会,降低了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信贷资产的质量和数量,促进了信贷市场发展和宏观经济增长。清华大学中国与世界经济研究中心2014年公布了《征信系统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影响研究》的研究结论。

该研究表明:征信系统为银行提供了贷款审批时最缺少的小微企业的信用信息,降低了银行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使银行能够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合理评估。征信系统的使用促进银行贷款流向信用状况好、还款能力强的小微企业,降低资金风险,从而提高银行向小微企业贷款的意愿。以2012年的应用数据研究为例,对于没有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银行的平均贷款批准率为28.87%,而对于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批准比例为54.56%,几乎是前者的两倍。2012年,征信系统促进大、中、小微型企业的新增贷款分别为347亿、370亿、6750亿元,占同类新增贷款总额的3.21%、3.08%和27.55%。征信系统对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的促进比例是对大、中型企业贷款促进比例的9倍。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情况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建成的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动产融资登记平台,也是我国唯一的综合性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已建成并平稳运行10余年。据初步统计,我国大部分动产担保交易已由征信中心登记系统覆盖,登记系统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登记系统采用国际先进的登记理念,是对我国登记公示方式的重要创新,支持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所有权保留、动产留置权、动产信托等多种动产融资业务的登记和查询,广泛服务于商业银行、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担保公司、贷款公司等授信机构,保护动产融资交易安全,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虽无法律要求,但为规避交易风险,市场已自发将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具有担保性质的交易形式,以及存货/仓单质押等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2007年登记系统法定登记与自发登记的占比分别为90%和10%,而10年后的2017年占比则变为29%和71%,自发登记在过去5年的年均增长率为24.4%。

截至2018年6月底,登记系统累计注册登记和查询用户29万个,其中登记用户近2万个,近6年平均增长率为25%。已注册的登记用户中,法人类机构1.4万家,基本覆盖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担保机构、企业等所有从事动产担保融资的各类机构。登记系统累计发生登记334.4万笔,累计发生查询1684.3万笔。

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成效

作为服务于动产融资的金融基础设施,登记系统在公示动产物权状况、预防和解决权利冲突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我国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特别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改进和完善。

10年来,登记系统支持下的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交易笔数年均增长率为18.7%,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额年均增长率为23%,世界银行曾将我国该项改革作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样本向全球推广。

截至2018年6月底,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中,出质人或出让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累计初始登记达89万笔,约占初始登记总数的48%,超过31万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获得融资;融资租赁登记中,承租人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累计初始登记达71万笔,约占初始登记总量的87%,惠及53万家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动产融资登记法律效力不断提升

实践中,我国动产担保登记机构分散、登记公示效果差、新型动产担保业务无处可登、无法律效力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小微企业利用动产获得融资的症结所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为充分发挥登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征信中心通过地方试点和全国推进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登记的法律效力,并取得积极成效。

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效力取得新进展。在天津等地方实践的基础上,2014年征信中心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人民银行出台《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通过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同作用,确定了融资租赁登记全国范围内对抗第三人的司法效力,促进融资租赁业务显著增长。征信系统数据显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额2017年较2013年增长了115%;登记系统数据显示,融资租赁登记笔数2014年较2013年增长174%,之后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法律效力取得新进展。在征信中心的积极推动下,自2010年开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逐步得到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规范性文件的支持。2017年,征信中心推动总行发布修订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纳入规定,登记系统中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量近10年的平均增长率达53.6%;同时,推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关于审理保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此外,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也在天津高院经验的基础上于2016年发布《关于审理前海蛇口自贸区内保理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分别确立了其辖内机构在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公示和查询司法效力。

其他登记业务取得地方性法律效力。天津市政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下发一系列文件,确立了征信中心登记系统中的存货/仓单质押登记、保证金质押登记等在天津市辖内的司法效力。

地方担保法律制度完善对动产融资促进成效显著。如天津高院明确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效力后,建设银行天津地区国内保理业务余额从2014年的10亿元增长到2017年60亿元,涉诉案件则从2014年的8个(涉案金额2亿元左右)降为零。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情况

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情况

为促进我国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征信中心于2013年底组织建设了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融资服务平台)。该平台定位于提供信息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服务的延伸,通过集聚应收账款融资参与各方,鼓励供应链核心企业确认对小微企业的应付账款,增进小微企业信用,提高金融机构贷前调查效率,促成融资交易。应收账款债权人可以通过融资服务平台向债务人发送债权质押和转让通知,并通过接口便捷完成应收质押和转让登记。

目前,融资服务平台已汇聚了大量的资金提供方和企业,各项功能得到参与各方的逐步认可和积极使用。截至2018年6月底,融资服务平台累计注册用户14.9万家,资金提供方用户3.6万家,债权/债务人用户11.3万家,促成融资12.5万笔,融资金额超过7万亿元。

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成效

推动完善应收账款融资法律政策环境。一是推动将应收账款融资纳入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9月1日,经过积极推动,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其中第20条明确了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二是推动形成多部门应收账款融资合力。中心积极推动总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方案(2017-2019年)》(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方案》),推动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大力推动核心企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系统对接,开展全流程线上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顺应供应链融资的线上化趋势,征信中心和分中心通过多措并举,积极引导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与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推动供应链整体加入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目前,融资服务平台已与长虹集团、奇瑞汽车、东贝电器等60余家核心企业以及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等15家金融机构开展系统对接。其中,20家核心企业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3家商业银行已实现对接并开展业务。

积极推广政府采购类应收账款线上融资业务模式。除核心大企业外,政府作为采购主体,也可以帮助小微供应商解决融资问题。目前,融资服务平台已上线政府采购类应收账款线上融资功能,珠海市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系统同步完成对接上线,金融机构可以在线了解采购计划、中标公告和采购合同等信息,便捷开展政府采购线上融资业务。陆续有其他省市与融资服务平台达成系统对接合作意向。

融资平台服务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18年6月底,融资服务平台累计注册小微企业用户6.7万家,占企业注册总数的60%。融资笔数5.7万笔,占融资总笔数的46%,融资金额达2.6万亿元,占融资总金额的37%。小微企业平均融资利率5.92%,低于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单笔融资500万元以下的融资3.1万笔,占小微企业融资笔数的55%。

在线融资模式“多对多”服务效果初步显现。目前,围绕长虹集团、奇瑞汽车、牧羊集团等核心企业已有全国性银行、地方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多层次资金提供方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截至2018年6月底,累计已有13家核心企业通过系统对接上传了78家供应商的账款共2,824笔,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12家资金提供方为其中60家供应商提供融资超过4.8亿元。通过融资服务平台在线融资业务,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实现了T+0和T+1放款。贷款平均周期较传统模式节省3-5天,融资时效性大大提高。

相关建议

目前,国内征信系统的小微企业信贷信息共享机制已经建立,公共信息、公用事业信息、商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正在建立,这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将共同为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环境,我国的营商环境将进一步得到改善。下一步,为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建议进一步推动以下工作。

扩大非信贷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加强征信系统与动产融资服务系统联动

公共信息、非金融负债信息、商业信用信息、支付结算信息等非信贷信息对于全面反映缺乏信贷记录的小微企业信用状况至关重要。但当前征信系统对公共信息的收集严重不足,采集非信贷信用信息一直十分困难,虽然目前公共信息开放力度加大,但由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公共信息可获得性仍然不高,征信中心在现有体制下难以建立有效的信息采集机制,对于一些关键、重要的非信贷信用信息,如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缴税信息、海关进出口经营信息、支付结算信息、社保缴存信息、商业信用信息等未能取得重要突破。

下一步,征信中心将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法院等公共部门、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的沟通,加强对公共信息、非金融负债信息、商业信用信息、支付结算信息的采集。按照“需求导向、先易后难”,“数据具有较高重要性、信息条件好、合作意愿强”的原则推动建立有效的非信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信息采集覆盖面。

此外,征信系统与登记系统、融资服务平台作为国家的金融基础设施,分别从信用信息共享、物权公示和应收账款融资供需信息中介的角度,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征信中心作为服务市场主体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将积极发挥三个系统的协同性,通过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增进小微企业信用,推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

继续扩大信贷市场覆盖面,支持金融普惠

征信中心将立足社会融资规模口径,积极推动将新型放贷机构纳入征信系统。继续推进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接入工作;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小微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和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丰富征信产品,构建多元化的产品服务体系

紧密围绕放贷机构信用风险管理和信贷市场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征信服务方式,提升征信产品创新能力,加大系统数据挖掘和应用力度,改进和完善信用报告基础产品和增值产品,形成独具特色的适合评价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多元征信产品体系,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征信产品。

推动建立统一动产融资担保登记系统

目前,我国对建立统一动产融资担保登记系统已基本达成共识。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中明确,“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集中统一的自助式动产、权利抵质押登记平台”。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指出“推动动产质押统一登记立法,建立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集中统一的动产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质押登记系统”等。征信中心将从以下三方面开展下一步工作:

一是在不断完善登记系统功能,进一步提高登记和查询服务的可拓展性、友好性、安全性和便利性的基础上,借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的契机,开展对用户的宣传培训工作;扩大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存货与仓单质押、保证金质押登记应用范围。

二是与保理专业委员会、银行专业委员会等共同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保理相关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推动确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法律效力;与行业监管部门共同推进融资租赁登记立法,提高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层级。

三是借助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契机,在法律层面建立起统一的动产担保制度和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结合征信中心在动产担保登记工作方面积累的经验,通过与全国人大、国务院等立法机关多方面的沟通,研究和提出建立登记机构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效力明确、涵盖各类动产和权利担保形式的动产统一登记立法建议,推动我国动产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建设。

进一步推广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范围

一是在全国大力推广融资服务平台在线供应链融资业务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参与意愿仍然是小微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的重点和难点。需要联合有关部门综合施策,创造良好的供应链融资环境,提高核心企业参与供应链融资的积极性。同时,今年是《专项行动方案》实施的关键之年,需要继续深入落实方案有关内容,通过宣传培训、调研走访、政策支持等形式,鼓励引导更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与融资服务平台对接,为小微企业开展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便利,推动《专项行动方案》尽快取得实际效果。

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应收账款融资产品和制度流程。推动更多的金融机构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系统直连。在此基础上,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线上应收账款融资配套制度和产品,改进小微企业的风险评估机制,优化应收账款融资的业务流程,提高小微企业的融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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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青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