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安全违法者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浦东时报2018年11月20日17:58分类:地方动态

日前,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此次立法取消了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累计积分制度,引入“名单制度”。

对此,台盟浦东区委在提交的一份社情民意中表示,“互联网+”订餐给民众带来了便捷,食品安全的保障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建议食药监局、工商、卫生等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及时跟进,对网络订餐平台采取内部整改与外部调查监管双线并行的方式,让内部整改真正落到实处,确保网络订餐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从严处罚引入“名单制度”

在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不少代表认为,上海市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初衷是为了惩戒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践发现,实时上传功能、有关标准等尚需继续探索完善。因此,此次立法删除了原来修订草案中关于“累积记分制度”的规定。

根据草案,上海市鼓励外埠优质安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进沪销售。引导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超市卖场、餐饮企业等食品经营企业与外埠进沪销售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对接,对进沪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纳入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此外,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严罚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犯罪者提出了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网络平台应建立食安制度

根据草案,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管理责任: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准入标准和食品安全责任;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通过与监管部门的许可信息进行比对、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进行审查;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状况;及时制止入

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平台上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有专家建议,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经营活动,应当要求其在平台首页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并明确界定第三方管理者违法时产生的法律责任。

据悉,此次审议的草案中还建立了进口食品安全信息监管部门相互通报制度,实施临近保质期进口食品信息公示制度。进沪食品、食用农产品信息登记、信息通报、信息公示等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记者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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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