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根据《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本区行政机关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负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三、部门分工
本区各单位要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
(一)浦东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负责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
(二)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行政审批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的梳理归集工作。
(三)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信用平台)信息归集功能的开发和归集信息的维护工作。
(四)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和措施,按照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区信用平台提供和更新公共信用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本区公共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区经信委组织编制并予以公布。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提供单位、信息分类、信息事项、公开属性、更新周期、提供方式等要素构成。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等作为识别信用信息主体的标识码。
(二)各单位应按照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构成要素,编制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确保本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严密性、命名的规范性。
(三)各单位必须指定专门人员,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统一的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区信用平台归集信息。各单位信息涉及国家级、市级管理的,除依法不得归集或共享的,由各单位积极争取上级授权。
(四)各单位要及时更新、维护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因职能调整,需要调整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及时修订本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并向区经信委报备。
(五)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加强公共信用信息资产管理,制定数据标准,规划信息化项目,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协同应用。
五、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内容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市场主体、自然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主体的信用信息。按照内容分为行政机关登记类信息、资质类信息、监管类信息,公用事业单位违约类信息,社会组织管理类信息等。
(一)行政机关登记类、资质类、监管类信息
登记类信息: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组织登记等信息;
资质类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审批、资质认定等信息;
监管类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企业年度报告等信息。
(二)公用事业单位违约类信息
公用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组织的违约类信息,包括自来水、电力、燃气、通信欠费、欠缴公积金记录、逃票记录信息、扰乱用电秩序、破坏公共基础设施的记录等信息。
(三)社会组织管理类信息
包括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违反行规行约、违背诚信承诺等信息;第三方检测评价机构的评估、检测数据等信息;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
(四)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信息。
六、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方式
各单位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公共信用信息为主,非数字化信息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步开展数字化改造。向区信用平台归集公共信用信息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系统对接
有业务信息系统的单位,一律采用系统对接方式,直接将本单位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区信用平台;
(二)手动上传
区信用平台将统一开发信息归集接口,无业务信息系统的单位,通过excel数据导入、平台界面手工录入等方式,及时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区信用平台。手工录入的数据可直接从区信用平台导出、保存至本地。
七、公共信用信息更新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更新机制,及时更新所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实时更新信息。各单位对本单位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监督管理
各单位未依照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按照要求建立、更新、维护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
(二)未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归集、更新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未核对本单位公共信用信息或者对错误信息不予纠错的;
(四)对于责令改正的问题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相关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