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公布

浦东时报2018年11月20日17:19分类:政策法规

近日,上海市房管局出台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的失信行为信息依据管理服务效果和违规、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记分。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信息的记录和记分。记分类型分为18分、9分、6分、3分四种,涉及的失信行为包括:挪用或侵占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物业项目交接原物业拒不撤出;未于每年1月、7月在监督公示牌内公布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共收益未按规定执行季度结算、归入业主大会账户;未在服务窗口设置“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等,共计83条。

记18分是失信行为的最高“红线”,涉及行为的严重程度也是最高的。其中,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共有21条,比如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挪用或侵占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企业单方决定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未按规定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项目交接时,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等。

《规则》指出,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评定基本分为0分,实行加分制。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即从记录之日起,每条信用信息在信用信息平台上显示36个自然月。

该《规则》第二十一条明确,依据信用记分结果,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处理:企业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并告知企业注册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记录分值达到15分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企业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约谈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记录分值有效期限内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资格。

而对项目经理,《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记录分值达到18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记者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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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朱思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