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亟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中国工商报网2018年11月22日16:14分类:行业市场动态

数据收集和信用惩戒应遵循何种原则?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如何建设?近日,在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暨第二期网络与信息法学青年沙龙上,专家学者结合当下热点问题,围绕构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问题、社会信用治理的基础理论和立法路径、算法和自动化决策在大数据征信中的规制等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专家指出,在数字经济时代,健全和优化社会信用体系尤为重要,建设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注重本土化特色,确保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数据收集及信用惩戒应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及条件。

注重社会信用体系本土化

“我国网络治理的转型和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手段的多元化,使加强数字时代的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执行主编周辉说。

围绕构建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在《2014-2020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4个方面,在实践中应当注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本土化特色。针对政府采集的信息是否过度、个人主体是否同意、算法评级是否具有可解释性等一系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产生的焦虑问题,王锡锌教授指出,解决这一问题要回到法治主义的轨道上来,充分考虑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的问题,注重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环节的比例原则,注重信息采集和评级程序的透明性,给予个人和企业必要的实质性参与机会和渠道,同时要充分考虑信用信息权利主体的权利救济和保障问题。

美国耶鲁大学蔡中曾中国中心资深研究员Jeremy Daum提出,从西方的视角来看,美国的征信体系在运用层面具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如评分过程中用信需求和信用信息归集层面的相关性和因果性问题。他建议,中国学界不应盲目照搬美国经验,需进一步结合实际,加强对社会信用有关的研究。

针对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法务处副处长李民介绍,《2014-2020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明确了一系列举措,如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联合奖惩体系、通过网络大数据的发展为诚信建设提供途径等。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出台以后,网信办以《网络安全法》为上位法,制定了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涉及国家和地方网信办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和约谈制度。

确保评价体系公正性和科学性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消费环境建设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是“宽进”和“严管”。宽进”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许可模式,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信息公开、“双随机”制度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则体现了以信用监管为特征的“严管”。目前信用监管改革取得很大成效,但仍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戴昕表示,“评分社会”的出现与社会控制类型化多元化这一基本社会事实密切相关。如果将“声誉”较为宽泛地理解为有预测价值的描述和评价性信息以及基于此类信息作出的决策,那么声誉机制不仅是非正式社会控制的核心构成,而且为国家扩展治理能力提供了若干重要路径。

蚂蚁金服数据产品合规负责人蔡年余指出,相比人工信用评估,算法及自动化决策相对具有客观、一致、准确、高效等特性。他通过梳理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的相关立法指出,国外在算法和自动化决策立法规制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我国已开始对此问题有所关注。他对大数据征信中应用算法及自动化决策提出建议,认为应做好个体、机构和公众三者间利益的平衡。

滴滴出行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郝作成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提出建设信用社会应注意的问题。他指出,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是网约车企业的法定义务,需要确保评价规则的公开性、用户评价的可行性以及评价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网约车企业应当注重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以及用户的隐私保护,政府应加强政企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互动问题,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流动。

数据收集及信用惩戒

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信息学院博士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研究学者Shazeda Ahmed认为,社会信用体系虽然是一种良性的制度构造,但仍需对其中的隐私和算法决策风险予以充分重视。

围绕数据收集、信用惩戒应遵循的原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通过分析“被遗忘权”相关案例认为,数据收集并非越多越好,无论是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是现在特别热门的数据隐私和信息隐私问题,一定要返回到数据治理的最初原则,以信息合理实践和隐私保护为目的进行合理规制,同时应该更多关注信息合理流通、信息收集中赋予数据主体的一系列权利,如访问权、更正权、知情权、删除权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表示,目前公共领域信息规制重点开始从信息披露转向信息惩戒,黑名单在公法领域上的规制问题值得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指出,从社会治理上看,有法律责任、风险规制及信用规制模式。法律责任模式存在成本较高问题,风险规制模式存在公平性不够的问题,相比之下,包含信用评价和信用惩戒在内的信用规制模式则经济性与公平性兼顾,是目前社会治理的优先选择。但是,该模式存在立法位阶太低、尚无救济渠道等问题,需要加强相关立法研究。对外经贸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表示,加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立法研究,需要注重对社会信用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个人信用数据的隐私保护、信用信息的标准化以及用信需求的关联性、以德入法的技术路径、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和救济等重要问题。(记者倪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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