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研究篇】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三条启示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8年11月27日16:10分类:信用研究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办法》充分吸纳了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有关主体的信用监管经验,值得其它部门和地方制定红黑名单管理办法时借鉴。

笔者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以下简称“1798号文”),对《办法》的条款进行了研究,有三条启示。

一是发挥好信用监管手段的补位作用。与之前的试行办法相比,新制定的《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这将进一步增加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失信联合惩戒的初衷是通过增加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让失信主体不愿失信、不敢失信,尤其对于一些行政处罚产生的成本远小于失信收益的失信行为,可依法依规或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通过实施适当的信用监管手段,补充增加失信主体的失信成本,使其失信成本超过或者接近于其失信收益,倒逼其履行相关义务。

二是告知或公示程序实现全覆盖。1798号文提出“认定部门(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初步名单,可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有些部门和地方提出这一程序操作性较弱,很难做到全覆盖。《办法》提出了一个较好的处理方案,首先尽可能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告知;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公告30日。真正实现了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告知和公示的全覆盖,提前让所有拟受到失信联合惩戒的主体认清失信事实,尽可能避免产生过失失信行为。

三是对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同失信情形实行区别对待。1798号文提出“分类分级,区别对待”,主要是针对“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区别对待。实际上,针对“黑名单”的不同认定情形,也可区别对待。《办法》提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这是常规对待,但对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第1项、第2项失信情形或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可不向或不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即可提前停止公布,予以区别对待。

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来源: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余里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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