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超哥跑两会)失信问题频发折射信用建设短板 代表委员呼吁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中国金融信息网2019年03月11日23:41分类:中央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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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用北京3月11日电题:失信问题频发折射信用建设短板 代表委员呼吁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新华社记者胡俊超、王胜先、余蕊

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新闻发言人郭卫民表示,学术不端、制假售假、酒店卫生以及疫苗调包等问题,都涉及诚信缺失问题,甚至有些问题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这些现象在一些地方屡禁不止,大家对此深恶痛绝。

失信问题频发折射信用建设短板,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相关法律长期缺位严重影响信用体系建设纵深推进,参加2019年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呼吁,加快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相关法律的长期缺位

浙江代表团罗卫红等10名全国人大代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构建运作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修复被严重侵蚀的社会诚信的建议》显示,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领域失信问题高发频发的态势未能得到根本性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虚假广告信息、“老赖”、金融领域欺诈、制假售假等问题依旧突出。

失信问题频发折射出信用建设短板。“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相关法律长期缺位已严重阻碍信用体系建设的纵深推进,影响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提高。”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说。

截至目前,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5个省市已出台信用建设地方性法规,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相关法律尚不完全具备条件。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显示,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项目属于第三类项目,即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代表委员建议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罗卫红代表说,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相关法律的长期缺位会造成黑名单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和实施缺乏法律依据。两项制度均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制,各地各领域多是依靠行业性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而建立,黑名单标准不一,惩戒措施法律约束力不强,且部分条款存在与现行规定相冲突的现象。

“虽然全国已签署的部际联合奖惩备忘录已达51个,但缺乏法律刚性的失信惩戒机制总体上威慑力不强,激励和惩戒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罗卫红代表说。

罗卫红代表认为,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相关法律的长期缺位会还造成信用信息共享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信用修复等关系到社会主体权益的配套机制无法有效建立。由于信用信息缺乏法律界定和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泄露和滥用情况较为普遍,严重侵犯了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信用修复制度的缺失,将让失信人失去改过自新、消除不良影响的机会和路径,违背以惩促信的初衷;若修复权力不加约束规范,又将形成新的权力寻租风险。

全国人大代表、福州市市长尤猛军,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家东,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发改委主任陈少波以及全国政协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巫家世等建议,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

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龙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更加注重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尽快制定一部基础性的信用法律,健全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并鼓励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促进形成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恒洁环卫绿化服务有限公司垃圾清运工庄艳建议,尽快出台社会信用法,明确和规范社会信用的概念和范围、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以及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等。

信用立法应按照由易到难有序推进

罗卫红代表说,社会信用立法是一项具有综合性、创新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研究和论证,现阶段信用立法应有所侧重,可选择部分领域先行立法,由易到难,有序推进。

罗卫红代表建议,首先出台“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界定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交易行为,实现信用信息有效共享和应用,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权益,明确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及信息遗忘权。

第二步,完善信用服务行业和市场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明确信用服务业发展方向及监管措施,明确监管实施主体及其在行业和市场管理中的职责,界定并规范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风险控制等信用经营活动。

第三步,研究出台统一的“社会信用法”及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红黑名单”的认定及退出机制、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公开机制等内容的法理基础和运行保障,严格规范相关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明确规定相关实施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城市管理还是社会治理,都需要数据来支撑。到底哪些数据是可以共享、哪些数据是可以开放,这需要法律来明确。”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说,政府的信息可以合法有序地开放给社会,让社会各界利用他们的聪明才智,利用市场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实现共建、共治和共享,这也是需要法律来支撑的。他建议,除社会信用法以外,信用数据归集、共享和开放也应该专门立法。

由于立法需要一个过程,有代表建议标准先行,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信息国家标准体系,明确信用信息在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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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