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超哥云观两会)制定社会信用法提上日程 将护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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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用北京5月25日电(记者胡俊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栗战书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显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制定社会信用法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标志着社会信用法立法项目提上日程,将护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推进。

社会信用法立法项目提上日程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纵深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自2014年以来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格局逐步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社会失信现象依然普遍存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问题仍然十分突出。究其根本原因,信用法治建设的滞后已成为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推进困难的主要症结所在。”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九三学社杭州市委主委罗卫红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上位法的缺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缺乏法律价值方面的引领,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立法的需求非常强烈。根据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共有7份涉及制定社会信用法的议案,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

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显示,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制定社会信用法议案涉及的立法项目已列入立法规划或立法工作计划,标志着社会信用法立法项目提上日程。

事实上,过去一年来,在有关部门、有关地方的共同努力下,社会信用立法研究论证工作深入推进并取得积极进展,加快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的社会共识正逐渐形成。

2020年3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在部署2020年工作打算时明确提出,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加快起草《社会信用法》。

2020年5月18日,新华社受权播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明确提出,修订反垄断法,推动社会信用法律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致公党中央委员、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邵志清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为了给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制保障,有必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

目前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具备可行性

代表委员们认为,目前加快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的可行的。

首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些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例如:国务院2012年12月发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2014年7月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2014年发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

其次,地方人大和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中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立法提供了立法参考。比如《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这些地方立法实践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第三,国家日益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中央、国务院多次研究部署信用有关工作。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将信用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的监管体系。

第四,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设施相对成熟。我国已建立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基本实现全覆盖。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5G技术的推广利用,使得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共享水平大幅提高,利用公共信用信息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取得积极进展。

第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开展信用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比如,围绕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上海市将信用信息嵌入“一网通办”平台,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在各类专项基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海关企业认证、文明单位评选等90多个事项中查询、应用信用信息,使得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表彰评优更具公信力。同时上海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精准监管”,对信用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行严管。

代表委员支招社会信用立法

海南代表团拟以代表团名义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大会提出的《关于加快社会信用立法,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提出,在推进社会信用立法的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以下几方面问题:信用立法应当融入对市场和社会的治理因素,从而使信用机制与市场化、社会化的信息机制相衔接,构建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格局;社会信用立法需要明确不同层级政府、司法部门及其他履行公共服务主体之间的权力边界、行为规范,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同与配合,实现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归集、共享与公示;社会信用立法应注意明确惩戒的标准,防止信用惩戒的泛化。

“制定施行《社会信用法》要有利于在全社会培育诚信风尚,有助于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提升现代化治理水平,优化营商环境,也有助于提升市场主体的信用水平,保护信用主体的权益,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罗卫红代表说,《社会信用法》规范的主体应囊括我国一切社会成员,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时应设置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工作机构负责信用信息平台的统筹建设,打造信用国际话语权。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朱晓进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社会信用立法的适用边界和调整范围;二是要加强顶层设计,有序消除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三是要加大保护力度,守住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底线;四是要培养社会信用建设队伍,营造成果应用的健康氛围。

邵志清代表认为,推进社会信用法立法至少应当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一是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二是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三是规范采集市场信用信息的行为;四是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制度;五是明确联动奖惩机制;六是明确一般性惩戒和特别惩戒措施;七是明确信用分级;八是明确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九是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十是重视信用环境建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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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