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依法依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新华信用北京12月27日电(记者余蕊)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业内专家认为,《指导意见》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依规”是《指导意见》的核心内容

尽管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但一些地方仍出现了信用措施运用的泛化和扩大化问题。个别地方在缺少政策和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仅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地方部门的文件,就确定了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的运用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纳入。

“《指导意见》核心的内容就是强调信用建设要依法依规,信用信息记录的纳入,列入‘黑名单’,以及失信惩戒措施的运用,都要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说。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科学界定信用措施运用范围。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失信惩戒措施运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

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

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

连维良表示,将通过“目录”“清单”和“认定文书”三个具体措施落实《指导意见》。

“目录”,就是要做到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必须以目录为依据,从国家层面统一制定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清单”,就是指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或者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必须要以清单为依据,在国家层面要制定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认定文书”,就是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如果确定要列入“黑名单”,必须要依据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依据根据执法文书出具的正式认定文书。

社会信用法律法规立法进程将加快推进

夯实法治化基础是矫正问题的治本之策、长远之策,将有力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暴露出的相关问题,归根结底在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于实践需要,不仅缺少上位法强力支撑,也缺少具体执行层面的规范办法,以致于对实践中碰到的问题有时难以及时作出正确回应。”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李清彬说。

李清彬认为,《指导意见》意在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紧紧围绕规范这一主题词进行部署。文件反复强调“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多处体现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内涵,突出强调失信惩戒措施要轻重适度,在信用信息、失信措施等多个环节提出实行清单或目录管理。

例如,针对信用信息范围边界不清晰、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不足等信用信息纳入方面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明确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且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这就强化了信用信息和失信行为的边界约束。

江苏省信用办副主任程友华介绍,信用立法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目前已有80%以上的省区市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

“《指导意见》从社会信用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出发,与正在研究起草的社会信用相关法律草案充分衔接,针对信用立法中失信认定、共享公开、惩戒修复等重大问题,在方向、原则、思路等方面为地方信用立法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程友华说。

“依法依规”前提下允许地方依据自身实际推动工作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信用研究所所长韩家平认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仍不平衡,突出表现在实践探索快于理论研究、公共信用领域快于市场信用领域、信息平台建设快于制度建设、东部地区普遍快于西部地区、垂直管理领域快于其他行业领域等。

李清彬认为,由于我国地域广阔、情况各异,社会信用体系的规范发展并不是同质发展、齐步发展。

“《指导意见》既强调了全国统一性,也尊重了地方自主性,赋予了地方一定的权限。这种统分有机结合的方式,既实现了统一规范性,也保留了地方弹性,有利于地方依据自身实际推动工作。”李清彬举例说,在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方面,《指导意见》明确了全国制定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而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地的补充目录和补充清单。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标准方面,区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和只在地方范围内适用两种情形,分别采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依据。

程友华认为,下一步各地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工作重点将围绕“梳理、清理、管理”等方面开展。

“一是细致梳理信用信息目录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要求,比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梳理完善地方信用信息补充目录,规范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二是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和惩戒等制度措施,以依法依规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开展失信惩戒、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等为目标,加快规范约束机制和手段,重塑信用市场秩序和信用社会环境。三是严格管理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差异化的监管措施。”程友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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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