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超哥云观两会)花亚伟委员:破解当前企业“退出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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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信用北京3月8日电(胡俊超、董道勇、张斯文)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河南省委专职副主委花亚伟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关于破解当前企业“退出难”的提案》建议,破解当前企业“退出难”问题。

该提案指出,企业退出制度是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强调“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随着我国“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企业注册办理日趋简便。一方面,我国各类市场主体呈现“井喷式”增长,据统计2020年1至7月,日均新增企业2.1万户。另一方面,市场竞争加剧使得部分企业退出,据统计2016至2018年,日均注销企业3700户,但仍有企业还面临“无路可退”。“退出难”还催生注销代办等灰色产业,数额不等的代办费,不仅加重企业负担,更易滋生相关领域腐败。

该提案认为,“退出难”的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企业自身问题。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规范、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导致自身账务账目不全、数据混乱等问题,因此办理注销时,需要重新核算、补账补税,影响退出。

二是部门信息不畅。由于企业注销涉及市场监督、税务、人社、海关等多部门,需要多部门对其进行综合风险评估,由于相互间存在“信息壁垒”、缺乏业务协同,导致申请材料多、流程复杂。少数部门还存在“重注册”而“轻注销”,影响退出。

三是相关立法严重滞后。随着我国经济开放程度日益加深,新兴市场主体大量涌现,不仅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但也带来许多新问题,如私募股权、风投等创业投资监管与退出,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等。而相关立法滞后于经济发展,现行《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现实问题,存在法律“盲区”。

四是专业机构缺少、人才匮乏。目前许多法院并未专门设立破产审判庭,企业破产案件大多由法院商事审判庭“兼职办理”。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商事案件,法官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须具备一定的财务技能、企业管理知识以及商业判断能力。专业结构和人才的缺失,极易造成审理处置效果不佳,也加剧“退出难”。

该提案建议:

一是加快立法工作,实现有法可依。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结合国内司法实践,加快《公司法》《破产法》等修订完善工作,比如在《破产法》中明确破产案件审理时限,避免案件久拖不决。要对现有《公司登记条例》等行政法规集中清理,删除《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之外的额外条件,降低注销难度和成本。要加快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个人提供债务重组机会,鼓励债务人继续创业创新,杜绝暴力催收等恶性事件发生。

二是简化破产程序,提升司法效能。欧美国家有效运行和国内部分法院的司法实践,业已证明在处理部分企业破产案件时,简易破产程序是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要加快探索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复制推广的简易破产程序,科学界定其适用范围和标准,简化压缩审理环节,推动司法效能变革。

三是搭建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要整合政府资源,将涉及注销业务的信息资源全部集中于同一服务平台,由负责注销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发送给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一并解决,实现信息互通、业务联动,有效防止少数企业借注销逃废债权、偷逃税收、逃废员工薪酬等问题。

四是加快人才培养,提升专业标准。要注重破产案件审理复合型人才培养,组建专业破产审判庭,构建完整破产审判机制,更为专业、高效处理破产案件。要注重破产管理人培养,明确管理人职责范围,完善管理人业务培训、选任、薪酬等制度,强化考核监督,建设高素质管理人团队。

五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弘扬诚信文化、营造守法经营氛围,鼓励经营者自觉遵守商业道德。要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整合现有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整全面记录经营状况,依据其信用记录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使诚信者畅行无阻、失信者寸步难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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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阮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