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钧跃:建立小额经济法庭制度 推进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

源点信用2019年01月10日19:10分类:信用观点

所谓的“小额经济法庭”,在本质上是“司法处置小额经济纠纷案件制度”,当地的信用经理人和企业法务人员都称之为Small Court服务。

当时,法庭审理是一件标的额度只有4500美元的贸易纠纷案件,法官只用了5分钟的庭审时间就做出了裁决,宣判原告方胜诉。此案的原告是一名企业信用经理人,代表企业出庭。据观察,当地多数公司都不会指定法务人员去负责此类案件,而由人工成本较低的信用管理人员处置足矣。因此,对于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小额经济法庭的司法服务成为解决企业逾期应收账款问题的重要手段。

顾名思义,小额经济法庭专司小额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服务,处理大量标的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小额债权债务纠纷。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庭受理案件的标的额应该会提高。在当时见到的法庭受理案件中,分别有“公司讼公司”和“公司讼消费者”两种类型的案件。

要使用小额经济法庭的司法服务,提起诉讼的原告(企业法人)需要事先填妥两张表格:一是提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用文字描述案情,并附上证据。二是填写提起诉讼请求的申请表。原告须将上述表格和债务人欠款的证据影印件邮寄给法庭,内附一张支付诉讼费的支票。那时,在小额经济法庭提起诉讼,不论案件的标的额大小,法庭收取的诉讼费都是50美元。

微信图片_20190109085906

原告使用挂号信或快递方式寄出法庭要求的诉讼文件之后,就静等法院发来开庭通知。被告方也是一样。在接到法院的通知之后,原被告方还有几个工作日时间准备起诉或抗诉资料,也以邮寄形式送达法院。法院收齐原被告双方的起诉或抗诉资料之后,法官的助理人员就会打电话通知原被告双方开庭时间和法庭地点。

小额经济法庭的庭审裁决过程费时极短,除非有一方当堂指证对方所提供的证据或证物有假,否则司法裁决速度就是以分钟计算的。还有一种常遇到的情况是,在开庭时间已到,原被告之中有一方没能按时到场。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官就会判未能到场的一方败诉。所以,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在乎这次庭审可能发生的“小额”经济损失,都须克服交通阻塞和天气不好之类的客观因素,早早赶到法院等候开庭。

小额经济法庭做出的裁决是司法终审,通常原被告双方都不再被允许提起上诉。

法官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案的,不能完全排除因法官判断错误而让一方遭到误判的可能性,只是错判的比例极低。久而久之,企业适应了小额经济法庭这项司法制度,形成了一种对法理理解的文化。由于案件的标的额都很小,即使法官判错了,原被告都会认账。因为,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人工成本上,原被告双方都不值得持续花费人力或物力在这种案子上了。

从以上案例看,小额经济法庭是一种贴近广大中小企业和民众的司法服务,这种司法服务形式在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的意义都相当重大。

总结起来,这种司法服务有以下优点:

1.降低市场运行成本。

从市场角度看,小额经济法庭能高效率地处理大批量的低标的额经济纠纷案件,大幅度降低了市场运行的成本。使市场参与者不再纠缠于经济上不划算的烦恼,快速解决经济纠纷,卸去企业经营的历史包袱。

2.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由于大量的经济纠纷被及时且快速地解决掉了,判定了经济行为的是非曲直,维护了市场伦理,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趋好改善。

3.稳定市场环境。

逐步消除滋生违法涉黑追账的市场环境,能减少当事双方殴斗的刑事案件。

4.促进建立法治社会。

这是大规模普法的好方法,其社会学意义重大。如果经济纠纷案件诉讼的成本高且费时,绝大多数的债权人就不会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纠纷,且不说助长了拖欠账款“坏人”的气焰,还使企业和公众没得到使用法律武器的机会,全社会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就薄弱。只有人人懂法,人人用得起司法的服务,亲民化的法治社会才能建立起来。

5.奠定法治社会的“物质基础”。

虽然在一个时期内需要扩大司法队伍,但培养了法官为普罗大众服务的意识,是形成法治社会“物质基础”的关键。

6.有效提升企业信用管理。

对企业信用管理工作非常有帮助,是解决市场上数量巨大的逾期应收账款有效手段之一。特别是对维护中小企业权益的意义重大,将是一项能提升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的重要市场软环境建设。

7.重塑公平交易的商业伦理。

打击处于强势市场地位的黑势力操控企业或欺行霸市的大企业,消除强势企业占用弱势企业资金的恶劣习惯做法,重塑公平交易的商业伦理。

8.推进失信惩戒机制。

对建立健全黑名单系统有利,特别是其中灰名单和黄名单预警系统,不仅能推动司法公信建设,还助力失信惩戒机制的落地,也催生《个人破产法》的立法。

上述观察和使用小额经济法庭的经历,对作者的思维方式冲击很大,至今记忆犹新。特别是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今天,每当回想起这个难忘的经历,就愈发认为小额经济法庭是一种极好的司法服务。在当前我国所处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该是很需要这种司法制度的。

尽管小额经济法庭制度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很有意义,却或许有一定改革难度。

就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来说,建立“小额经济法庭制度”虽无大的体制障碍,但相关规则要先建立。例如,对小额经济法庭及其法官的“业绩”不能以“冤错案”的数量和比率为考核标准,要建立一套新的考核体系。重要的改革还该体现在法理上,小额经济法庭的裁判不追求审理结果的绝对公平,要在“公平正义”和“市场效率”之间进行折衷。尽管在小额经济法庭的司法实践中,冤假错案的比例极小,天平在公平正义这一头儿的分量要重很多,可仍需要新的法学理论支持。换言之,要在法理上建立这样的原则,必须认可“审案的高效率和低成本在商业伦理上的意义高于绝对的公平正义”。

观察外国的司法实践,由于小额经济法庭受理案件的标的额低,不宜滋生司法腐败。但是,在我国这样的人情社会中,要让法官不因亲朋好友而徇私恐怕还是一个要注意的问题,要寻求技术上的解法。另外,对小额经济法庭的诉讼标的额的上限设置需要进行科学论证。初步判断,按照当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民币5万元以下标的额的可算作是小额经济纠纷案,但无论如何标的额都应设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

或许有人会说,我国的小额经济纠纷的存量不见得大。作者认为有可能是真实情况,主要原因是债权人出于成本考虑不使用司法服务,不是债权人不需要司法保护。对于小额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使用常规的司法和律师服务,有成本过高、司法程序过于复杂、费时费力效率低下等不能承受之重,债权人多不使用司法手段解决小额经济纠纷问题,其后果不外乎是降低了社会信任,滋生了违法涉黑追账活动,还增加了当事双方殴斗事件的数量。

当然,建立小额经济法庭制度也该考虑若干例外。例如有法理上典型意义或新型的案件,即使案件的标的额只有一分钱,也可做为特殊案件处理。但是,这不该是妨碍小额经济法庭制度建立的理由。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突飞猛进,司法公信领域的建设工作路径有必要明晰,应该设置更高的建设目标。

社会信用体系是在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支撑下运行的,大数据环境使得经济和社会活动高度透明,极大降低了刑侦和司法工作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对我的司法、立法、检察和刑侦制度的改变产生巨大影响。司法系统可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造出了数据支撑,建立起比国外判案更准确和更高效的小额经济法庭制度。

总之,我国的司法系统应该借鉴小额经济法庭的经验,做好司法服务的创新工作,取得司法改革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互助双赢的局面。尽快让这种司法服务会走入市场,让广大企业和民众享受到司法公信建设的新成果,让民众都能用得起司法服务。另外,在加速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之后,也该考虑解决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回收难问题,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信用管理工具,降低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陈崛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