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2)

中国工商报网2017年08月10日14:24分类:信用研究

核心提示:《“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明确指出:要强化成本意识,增强效能观念,把提高监管效率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为此,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让信用创造财富,用信用积累财富,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做好一项基础性工作: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

涉企信息的依法公示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指出: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企业信息透明度,增强企业之间的交易安全,降低市场交易风险,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适时修改完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企业信息公示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企业年报的公示率和年报信息的准确性。指导市场主体及时公示即时信息,强化对与市场监管有关的出资、行政许可和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政府部门要提高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公示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支持利用新媒体等多渠道公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为社会公众查询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由此可见,信息依法公示是信用监管的核心。公示企业信息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监管行为。企业公示自身信息,就是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负责、企业对自己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政府公示涉企信息,就是政府直接履行法定市场监管职责。通过上述两种公示,让信息互联共享,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以社会化监督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管,形成信息充分共享的全方位监管格局。

一、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概念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条对“企业信息”涵盖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本条例所称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根据这一规定,涉企信息依法公示即指企业和政府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进行公示。

二、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主体

从目前法律政策规定来看,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和政府部门。

企业作为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主体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政府部门作为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主体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除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作了规定以外,其他一些法规规章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也作出规定。

三、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原则

企业信息公示的基本原则: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

政府部门信息公示的原则: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

政府部门共享信息的原则: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

四、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内容

企业公示信息的内容。一是公示年报信息,二是公示即时信息。年报公示应把握三个方面:第一,年报是企业积累自身信用的过程,也是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过程,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实行企业年报制度,所有信息由企业自主填报发布、责任自负,强调了私权的自由,也强化了企业自主报告的法律责任。第三,督促企业年报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手段。

政府部门公示信息的内容。一是工商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二是其他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信息。

五、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时效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一是企业应当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相关企业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三是对其他政府部门产生的相关信息没有规定公示的时间限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的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信息至工商部门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并及时交换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六、信息公示的相关制度规定

信息监管制度。信息监管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为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真实、及时而依法对企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具体包括:信息纠错、信用修复、举报查询、信息抽查等。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就是信息抽查制度。信息抽查制度是信息监管制度的核心。

信用约束制度。信用约束是政府部门为保证有关法律制度顺利实施而采取的通过影响企业名誉或限制企业相关行为而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措施。信用约束是信用监管的抓手。加强信用约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市场监管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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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边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