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信息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3)

中国工商报网2017年08月10日14:24分类:信用研究

核心提示:《“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明确指出:要强化成本意识,增强效能观念,把提高监管效率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要求。为此,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打造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智能化水平;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强化企业责任意识,增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让信用创造财富,用信用积累财富,发挥信用在经济运行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做好一项基础性工作:涉企信息的统一归集、依法公示和共享共用。

涉企信息的共享共用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指出: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交换共享信息,打破信息“孤岛”。信息的共享共用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是提高监管效能的重要支撑;是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重要手段。所以说,信息的共享共用是信用监管的保障,是协同监管的基础,是社会共治的关键。通过公示,实现企业信息的有序开放和便捷服务。通过共享,推进综合执法、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健全,推动由部门“单打独斗”向协同监管、智慧监管、综合监管、信用监管方式转变,为信用监管、动态监管、精准监管、全过程监管等提供信息保障,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能和水平,力求通过信息汇聚、信息对称、信息共享促进形成政府善治、社会共治和企业自治的治理格局。

一、信息共享共用的平台

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来看,实现涉企信息共享共用的平台主要是:“一库、两网、一平台”,即国家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但为了能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更好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于信息共享共用的平台问题,需要重点明确以下两个方面:

明确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基本路径。《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同时要求,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明确,2018年6月底前,各部门要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迁移,对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按必要程序审核或评测审批后,统一接入共享平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路径和时间表:2017年内要基本完成国务院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年底前要拿出国务院部门互联互通的政务信息系统名单和共享信息目录,逐步实现连接,2018年6月底前实现国务院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国家共享平台。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的基本路径,应是统一归集到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通过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获取自身所需信息。

明确涉企信息依法公示的基本路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要求,工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要求,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基础信息和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监管信息,全部归集到企业名下,形成企业的全景多维画像。建立跨部门信息交换机制,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交换共享信息,打破信息“孤岛”。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涉企信息全部归集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的法定平台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交换共享。

二、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

信息的双向告知机制。一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履行“双告知”职责,是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促进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信息互联互通,确保“先照后证”改革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要告知申请人,强调企业自治。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要告知相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强调政府监管。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实现的具体路径及要求是: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实施企业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双告知”工作。二是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的信息共享共用职责。实现的具体路径及要求是: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涉企信息归集部门归集信息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7个工作日)将信息统一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应及时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相关企业信息,依法办理相关企业登记后置行政许可,履行审批和行业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后续监管工作。企业行政许可信息应在该信息生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行政许可部门推送至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工商、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实现的具体路径及要求是: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均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抽查结果或查处结果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记于检查对象名下,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的具体路径及要求是: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及时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下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名单等失信主体信息;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银行信贷、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劳动用工、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智能监管。一是依托大数据支撑监管。建立大数据采集和开放制度,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釆集信息,形成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信息与社会涉企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主动推送、有序开放有关市场监管数据,方便政府部门和社会开发利用,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提高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发挥大数据在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中的作用,切实做到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发挥大数据在预测市场监管风险,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中的作用,有效支撑起以信用监管、风险监管、精准监管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型监管体系。建立基于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指挥处置机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上下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新型指挥处置机制;实现对监管风险、违法违规线索和突发案件的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应急处置、跟踪督办、事后反馈。二是推行风险分类监管。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依据企业信用记录,发布企业风险提示,加强分类监管和风险预防。加强大数据综合分析,研究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加强对市场环境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时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对高风险领域建立市场风险监测预警机制,防范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运用大数据资源科学研究制定市场监管政策和制度,对监管对象、市场和社会反应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预案。切实做好风险发现、风险分类和风险处置工作。

三、社会共治格局下的信息共享共用

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引导有关方面对违法失信者进行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推动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一是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企业自治。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二是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联系市场主体众多的优势,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三是基于信息共享共用的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参与市场监管,深入挖掘市场潜力,用道德谴责、利益引导、市场约束倒逼市场主体提高自我管理水平,逐步淘汰失信主体。

新华社民族品牌工程:服务民族企业,助力中国品牌

新华社品族品牌工程

[责任编辑:边程远]